沪府规〔2020〕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进一步加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现就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进一步加强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及其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通告如下:
一、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措施,在常态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临检抽查。对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应当做到必问、必查,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二、市民乘坐轨道交通、公交车、长途客运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发现他人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立即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坚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