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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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市长 龚正

  2020年11月1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0年1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1991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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