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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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20〕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等的精神,本市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承接2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16项,下放1项,承接3项。现将2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和承接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宣传解读和监督评估,确保落实到位。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进“一网通办”,推动数据互通共享,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实施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促进服务更加规范、便捷、高效,更大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6项)

  2.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项)

  3.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3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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