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20〕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上海市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发〔2017〕4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以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方向,突出问题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坚持稳中求进,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教育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率先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明确市政府在市与区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区政府按照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区政府在区域范围内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在中央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合理划分市与区在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区两级政府支出责任。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晰、务实规范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
——坚持突出重点坚守底线。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按照事项,进一步细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市级基础标准,强化市与区分级负责机制,加快推进本市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改革创新与稳定发展,确保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以及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对义务教育和学生资助等公共服务,区分具体事项,细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其财政事权总体为中央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将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等经常性事项,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学生营养午餐、寄宿制公办学校住宿等,明确为中央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由中央和上海市分担,上海市承担部分,按照市级基础标准以及隶属关系,由市与区分别承担;将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包括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薄弱环节(薄弱学校)改善与能力提升,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等,划分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分别承担。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教育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为中央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由中央和上海市分担,上海市承担部分,按照市级基础标准以及隶属关系,由市和区分别承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地方部分为市级事权,所需经费主要由市级财政承担,具体包括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等。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由中央和上海市分担,上海市承担部分,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和区分别承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涉及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由市级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区应确保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已制定区级标准的,若区级标准低于市级基础标准,要逐步提高至市级基础标准,若区级标准高于市级基础标准,要按照程序报上级备案后继续执行,且不得再自行提高,逐步与市级基础标准相衔接,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区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方案落实
推进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和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市、区两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确保落实到位。
(二)增加教育投入,明确区级权责
市、区两级各部门要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现有教育投入相关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照国家“两个只增不减”的要求,区级政府对属于区级的财政事权,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
(三)完善转移支付,加强市级统筹
市级财政在兼顾考虑各区政府履职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财力薄弱区的教育事业发展;通过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引导各区完成全市教育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和专项性工作。
(四)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改革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