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2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务服务更加便利、高效,现就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能网办、尽量网办”“能下沉、尽量下沉”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一网通办”改革,优化事项办理模式,充分向基层放权赋能,推动更多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下沉基层办理,实现“两个集中”(企业事项向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个人事项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集中),打造扁平化、便捷化政务服务模式,更加方便企业和群众网上办、就近办,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2021年6月底前,实现本年度首批135项事项优化落地;2021年底前,新增一批事项优化办理模式,基本完成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工作。
二、优化模式内容
(一)深化全程网办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外,市级业务部门要不断推进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提升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办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提交或补正申请材料,市级业务部门直接在网上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后,颁发电子证照,或通过物流快递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原办理渠道根据企业和群众需求,予以阶段性保留。
(二)下放基层实施
除涉及跨区、确需全市统筹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外,市级业务部门要不断推进事项下放基层实施,并明确事项下放后的承接部门、具体下放内容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事项下放基层实施后,申请人可到区(或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事项承接部门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转报市级业务部门审查决定)后,颁发电子证照,或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物流快递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三)委托基层收件
对无法下放基层实施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市级业务部门要不断推进事项委托基层收件,并明确委托收件的办理层级、办理部门和责任分工等。事项委托基层收件后,申请人可到区(或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通过线上系统、线下快递等渠道流转至市级业务部门,市级业务部门审查并作出决定后,颁发电子证照,或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物流快递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三、具体要求
(一)做好支撑保障
各部门要按照“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要求,统一制定收件、受办理业务规则,细化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工作分工、权责边界;及时调整更新业务规则、办事指南,并第一时间告知事项承接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要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提升电子证照调用和数据共享能力,并在业务协同、人员培训、数据共享、技术支持、材料流转等方面,为事项承接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支撑保障。
(二)确保事项承接实施
下放基层实施、委托基层收件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由市级业务部门所属下级部门承接,原则上均要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或办理。各区要为政务服务中心承接事项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支持;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调整、升级综合窗口和业务受理办理系统等软硬件设施,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事项承接部门要为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业务支持。
(三)持续提升服务能级
各区、各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优化落地,持续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深化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全面落实“两个免于提交”要求,大力推进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要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做到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平台办理,形成收件受理、材料流转、审查决定、结果送达全流程线上线下衔接流畅的完整闭环,促进政务服务更加规范、便捷、高效。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政务服务办理模式优化工作,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密切跟踪事项落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评估实施效果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确保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三)搞好宣传总结
各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提高公众认知度,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在网上办理、就近办理业务。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推动更多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优化办理模式。
各部门2021年度首批135项事项优化落地工作情况,于2021年7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新增优化办理模式事项清单,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各部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附件:
1. 2021年度首批实现全程网办事项清单(65项)
2. 2021年度首批下放基层实施事项清单(25项)
3. 2021年度首批委托基层收件事项清单(45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