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2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强农业、美农村、富农民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为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如下:
一、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一)建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各相关区成立由区领导牵头,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区级联席会议,整合各种资源,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区级统筹农村资源要素路径。搭建区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统筹配置全区农村集体资金、土地、项目等资源要素,提高统筹能级。在区级联席会议指导下,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组建公司、设立基金进行运作,或由公司、基金委托综合实力强的国企进行运营管理,发挥各类资源要素的集聚效益,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二、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金资产
(一)释放存量集体资金。分类梳理历年沉淀在银行账户上的集体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等,通过镇经济联合社对存量集体资金进行归集,在确保资金安全、收益稳定的前提下,由区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公司依照约定统筹使用。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运用金融信贷等政策,发挥集体资金效用,投向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现代农业设施建设、乡村产业等乡村振兴重大项目。
(二)盘活存量集体物业资产。用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整合农村零散的存量建设用地,腾出空间,用于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文旅康养、创意办公等新产业新业态;通过对低效农村集体物业资产进行二次开发,提升资产效益和产业能级。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一)开展存量集体物业资产确权颁证。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对农村存量集体物业资产的清查盘点,对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分类处置,依申请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
(二)简化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手续。对原由村民委员会代管或村镇集体企业经营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采取账面净值进行划转,税务部门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财政扶持。创新财政扶持方式,灵活用好财政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措施,支持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各相关区要运用好财政政策,对区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公司给予扶持。
(二)落实税收政策。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经济发展中获得的收益,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宽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以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齐全的集体物业资产、资产资源收益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物申请贷款。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严格履行程序。对统筹使用存量集体资金、二次开发集体物业资产,要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通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决策,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区要增强责任意识,发挥区级联席会议主导作用,根据区域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落实整合资源、统筹协调、推进发展的要求。镇级要细化工作措施,具体协调和落实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和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发展意识,增强内生动力,主动参与和实施相关项目投入和建设,夯实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