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发挥人社职能作用,全力抗击疫情,现将《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7日
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人社服务等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工作
(一)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二)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三)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在本市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学员,因政府实施疫情排查和隔离管控等措施导致缺勤的,其缺勤天数可视作正常见习出勤天数。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就业见习基地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与见习学员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四)支持共享用工模式。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解决用人单位短期就业结构性矛盾。搭建企业间共享用工调剂平台,对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帮助和指导建立企业间用工调剂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
(五)全面强化就业服务。依托本市公共招聘平台,多措并举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就业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优化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建立就业服务专员“一对一”工作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员工招聘、用工调剂、技能培训、劳动关系等问题。
(六)加大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的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线上职业培训补贴,2022年每人可享受的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二、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七)落实工伤保障待遇。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开设绿色通道,快速认定工伤,及时落实各项待遇。
(八)加大职称评审支持力度。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应优先推荐申报。疫情防控一线经历可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对在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九)简化医务人员招录程序。对本市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确定聘用人员,直接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十)保障医务等一线抗疫人员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好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等一线抗疫人员相关待遇。
三、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一)统筹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作用,推动企业与职工就疫情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广泛开展协商,鼓励双方相互体谅、互帮互助、共克时艰。
(十二)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待遇等问题。
(十三)加强劳动关系属地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夯实属地责任,加强各街镇、园区等范围内劳动关系协调管理,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保障,提高专业水平,落实好涉疫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监测、劳动关系矛盾排查化解等用工管理职能。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夯实街镇、园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各类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柔性化解矛盾,将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源头。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问题,兼顾劳动关系各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
四、优化经办流程,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
(十四)合理掌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时限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时限需要顺延的,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工伤认定审理延期通知书》,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疫情影响消除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作出相关结论。
(十五)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充分发挥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12333热线、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作用,推行人社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等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人员集聚。积极实施人才人事、社会保险等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提升人社服务效能。
(十六)全力做好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培训鉴定、社保经办、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人员查码测温,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