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消毒作为切断感染性疾病传播途径的有效措施,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卫生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都对消毒工作作出规范。近年来,消毒领域发展迅速,为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也存在着消毒责任单位主体责任需要压实、消毒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亟需加强、相关部门消毒管理职责有待厘清等问题短板。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规章及时固化有益经验,补齐短板不足,加强规范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卫生制度体系。
二、 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消毒的一般规定、消毒服务机构、预防性消毒、应急消毒、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将消毒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加强消毒工作能力建设和财政保障;街镇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的消毒工作,确保消毒工作责任与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疾控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第四条、第五条)
(二)明确消毒的一般要求
为落实消毒主体责任,加强消毒产品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方面规定:一是明确消毒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对其负责的场所、设施、区域等开展日常预防性消毒和应急消毒;二是要求有关重点场所开展消毒前验证、消毒过程监测和消毒效果评价等全流程管理,做好消毒质量控制;三是明确消毒从业人员培训要求,鼓励从业人员参加消毒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四是对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三)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监管
消毒服务机构作为提供消毒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随着消毒需求增长得到了快速发展,是当前亟需加强监管的重点环节。《办法》一是明确对消毒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二是要求消毒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消毒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规范开展消毒活动,确保服务质量和消毒效果;三是对提供现场消毒、工业产品消毒、医源性织物洗涤消毒等较为特殊的消毒服务机构作出专门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四)规范预防性消毒和应急消毒
为区分日常状态和应急状态下的消毒要求,体现平急结合、科学精准的工作原则,《办法》将预防性消毒和应急消毒分别予以专门规范。对于预防性消毒,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有关重点场所、公共场所、交通运营单位等主体的日常预防性消毒要求。(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对于应急消毒,主要是对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现场应急消毒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有关重点场所、冷链货物的应急消毒,以及消毒相关物资的应急储备与供应保障等作出具体规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
(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办法》一是明确了疾控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协作机制,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将消毒监管信息纳入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二是明确市疾控主管部门建立消毒质量控制体系,对消毒相关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并将有关结果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机构等级评定、分级分类监管评价中予以运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此外,《办法》参照有关部门规章,对消毒责任单位、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完善了相应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