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加强本市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从推进本市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际需要看,制定《实施意见》可以为本市高效有序推进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统筹协调海洋、水务、规资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充分发挥遥感、空间定位、视频监控等新技术的作用,推动动态监管成果与“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深度融合,进一步促进水务、海洋执法数据共享和执法、服务、监管协同。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基本思路
第一,坚持依法合规。《实施意见》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立的基本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探索科学管理方式,创新先进管理手段,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坚持保护优先。《实施意见》明确的相关制度应当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为基本要求,强化底线约束和用途管制,在此基础上推进重叠区域的开发利用。
第三,坚持统筹发展。《实施意见》的制定要兼顾水利和海洋事业的协调发展,着力完善多部门协同的治理体系。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重叠区域范围
重叠区域范围依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上海市海岸线修测成果》等涉海、涉水规划成果进行划定。具体确定为:自沪苏行政区域界线起,东至沪苏行政区域界线终点P16、长江口原50号灯标、南汇嘴地标三点连线,南至长江口南岸大陆海岸线的水域范围。其中,海陆管理分界线为市政府批准的海岸线。
(二)进一步明确重叠区管理要求
第一,严格落实国家规划。强化重叠区域内水务、海洋、能源、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确保重叠区域内的保护性范围、开发边界等重要空间参数一致。第二,在重叠区域范围内,市、区海洋、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进行监管。第三,重叠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应当依法分别办理涉水涉海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项目用海
第一,免于办理用海手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或《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已圈围成陆区域,不再办理用海手续。第二,到期前办理用海手续。持《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实施围海、构筑物等用海的,滩涂许可证到期后办理用海手续。滩涂许可证许可期限内,项目用海类型、范围如发生变化,用海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海手续。第三,限期办理用海手续。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或《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存续项目用海,限期依法妥善解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准予其继续用海,督促用海单位及时完成海域使用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为了有效推进分类处置工作,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沿海区政府,组织开展海域综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用海与有关规划的符合性、开发利用活动对所在区域海洋资源和生态的影响,实施长江河口海域、海岸线生态保护修复和重大项目用海监测评估。
(四)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第一,加强项目用海监管。运用遥感、空间定位、卫星航片、视频监控等方式方法,对重叠区域用海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侵占岸线、非法设障、未批先建等活动和安全隐患,为重叠区域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强化海域执法监督。市、区海洋部门应当组织重叠区域用海活动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新增违法用海活动;将历史遗留项目用海情况纳入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督促用海单位做好整改处置并按要求办理用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