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明确了河道分级管理原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上海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18年3月7日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发布,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提供了法规依据。
根据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规定》有效期为5年,将于2023年3月6日到期。近期,市水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管理单位名称及其职责
根据市编委文件及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将《规定》中“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同时将第三条中涉及的市水务局两家单位名称分别由原“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调整为“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原“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调整为“上海市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将原“负责”调整为“承担”。
二、调整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根据本市河湖管理实际需要,进一步支持加快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将元荡由市管调整为青浦区区管。因此,拟将《规定》附件“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中序号第33“元荡”删除,其余 32条市管河道明细不变。
三、调整文件有效期
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规定》拟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原《规定》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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