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防〔2022〕104号
各区民防办,有关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民防工程标识系统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识系统标准》),提升民防工程防护设施的识别度和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水平,以利于战时有效发挥防护效能,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图机构应将民防工程标识系统纳入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出具《联合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应符合《标识系统标准》要求。
二、2023年1月1日起,民防管理部门应按《标识系统标准》要求,将民防工程标识系统作为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民防质量监督机构在开展竣工验收检查的民防工程时,应按《标识系统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三、已竣工验收的民防工程,民防管理部门在今后民防工程改建、改造和装饰施工中,应督促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投资人、使用人或其委托人按照《标识系统标准》要求,逐步更新完善标识系统。
四、兼顾设防工程参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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