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黄科委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黄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经黄浦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黄浦区财政局
2023年2月8日
黄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一、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3+6”先导产业战略部署,全面推进黄浦区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黄浦区全面推进城区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黄浦区推进城区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依托黄浦高端服务业产业集群优势,深化人工智能产业融合应用和生态集聚发展,布局元宇宙、智能终端、数据要素等新赛道,制定本政策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注册在本区,具有独立或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相关主体须符合黄浦产业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支持领域
支持数字产业集聚,营造产业创新生态。鼓励数字产业企业创新发展,重点支持人工智能、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元宇宙、软件与算法、量子计算、新一代网络、区块链等关键技术企业。
支持数字技术赋能,拓展数字场景应用。围绕金融科技、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信息消费、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城区治理等重点领域,鼓励云计算、机器人、智能终端、数字孪生、智能交互、绿色智能等应用示范场景项目。
四、支持政策
(一)助力核心技术突破
1.支持国家级、市级项目
对获得工信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项目、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等(信息化相关领域),按最高不超过1:1予以区级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符合区数字产业发展导向,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元宇宙、软件与算法、量子计算、新一代网络、区块链等重点领域自主研发或联合产学研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经评审,对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突破性或颠覆性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支持行业标准制定
对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主导国家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主导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拓展产业创新应用
4.打造多元跨界应用场景
对符合区数字产业发展导向和重点发展领域,打造或联合共建示范应用场景;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且对企业降本增效、能级提升和经济效益发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经评审,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支持数字产品首创首发
对符合区数字产业发展导向和重点发展领域,培育创新数字产品的项目,经评审,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鼓励数据资产流通
鼓励数商企业利用数据资源优势,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入场交易,对数据资产研发、生产、流通、服务、消费等过程中发生的合规、咨询、质量评估等费用给予补贴,按实际交易费用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激发产业发展动能
7.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符合数字产业发展导向,在本区孵化落地具有独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企业,经评审,给予被孵化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获批“上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百强企业”、“上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成长百强企业”等称号的数字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8.支持企业改制上市
鼓励引导区内不同类别、不同阶段、不同需求的企业精准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数字企业,对实施完成并购重组的上市数字企业,分类型、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9.培育数字服务业发展
支持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技术转移、科技金融、人力资源、财税服务等数字产业中介服务企业集聚发展。对经认定的数字产业专业服务企业按年收入1%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营造产业生态环境
10.支持载体布局产业集群
鼓励打造以数字产业为特色的产业载体(园区、基地、楼宇、众创空间、孵化器),对载体运营管理主体,相关领域企业集聚度达50%的,分段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支持数字新基建建设
鼓励本区内的数字产业载体(园区、基地、楼宇、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经评审,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鼓励重要赛事和重大活动
鼓励在黄浦举办具有全球及全国影响力的数字产业峰会、赛事、论坛、展会等活动,经审核,按单次活动总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金来源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
六、资金使用
1.本政策所涉的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后补助方式。
2.与国家、市、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有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进行支持。
3.区科委负责编制年度扶持计划,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范围。
七、申报受理
1.区科委每年根据黄浦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及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信息。申报主体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2.区科委统筹项目全周期管理各项工作。组建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评审小组的职责包括申报项目评审、评估、验收及认定。项目审核前,区科委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综合评估。获支持项目需经评估通过、评审小组审核、公示并报区政府同意。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经评审小组同意,由区科委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支持资金。
八、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企业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的,将由区科委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同时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和扶持效果,开展绩效评估。
九、附则
1.本政策由黄浦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政策实行之日期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参照本政策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