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科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提升长三角产业链创新链资源配置效率,打造全国原始创新高地和高精尖产业承载区,根据《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合作机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制定《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推进落实。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6日
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施依据)
为加快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根据《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合作机制》,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领导下,按照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部署,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三省一市科技厅(委)”)联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目的)
以“科创+产业”为引领,面向国家和长三角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布局关键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合作、大中小企业融通,引导以创新联合体等开放路径,带动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第三条(资金来源)
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资金主要由中央关于引导、支持地方科技创新发展有关的资金进行安排,三省一市应共同加大投入,扩大长三角联合攻关的资金规模,鼓励长三角地市县级共同投入。
第四条(支持方向)
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聚焦2-3年可取得突破,且需要跨区域协同解决的创新需求,分批布局、协同攻关,生物医药类可以里程碑式分段推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围绕重点产业培育、科技惠民示范等,自主布局联合攻关。
第五条(实施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通过创新联合体、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合作模式或组织方式,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区域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创新主体高效协同。
第六条(职责分工)
三省一市科技厅(委)负责落实本省(市)内联合攻关需求征集、评估、对接、项目实施等全过程组织工作;共同成立联合攻关专题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负责联合攻关计划跨区域协调、综合管理。
第七条(平台支撑)
充分发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科管平台”)的作用,为长三角联合攻关立项项目管理提供支撑。长三角一体化科创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提供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需求发布、协同管理等功能支撑,加强与国科管平台、各省市相关平台的数据共享。
第二章 需求提出与对接
第八条(需求征集)
三省一市科技厅(委)面向若干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常态化的需求征集工作,共同征集符合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的创新需求,引导企业凝练需要联合外部优势力量共同参与实施的揭榜任务。
第九条(需求评估)
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共同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围绕攻关需求与国家战略相符性、有效性、清晰度,以及产业链中关键技术难题的紧迫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重点揭榜任务清单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
第十条(需求发布)
由三省一市科技厅(委)联合对外发布年度长三角联合攻关需求,面向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征集解决方案。需求内容原则上不公开需求方,并根据该产业或技术领域实际简化发布信息。
发布内容一般包括攻关名称、攻关任务、对外揭榜任务、项目预计投入、拟对外揭榜资金。其中,攻关任务应提出关键技术突破、关键产品研制、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等场景目标;对外揭榜任务是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外部创新主体参与解决的研究内容。
第十一条(需求对接)
推进组将解决方案定期反馈至需求方,协助需求方通过组织项目路演、一对一交流等方式,细化创新需求,加速精准匹配。需求方应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力争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单位(科研团队)。
鼓励长三角区域国家综合性科技创新中心等战略科技力量积极响应企业需求,动态组织、集结科研优势力量,提出解决方案。鼓励通过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等三省一市相关平台,扩大供需对接渠道。
第十二条(储备入库)
需求方找到解决方案的,可登录云平台,按要求补充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纳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项目储备库。储备入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对外揭榜需求全部找到意向解决方案的,可入库,显示“揭榜成功”状态;
(二)对外揭榜需求部分找到意向解决方案的,可入库,显示“部分揭榜成功”状态,需求方继续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三)对外揭榜需求全部未解决,暂不入库,需求持续有效。
在攻关名称和任务不变的情况下,需求方可结合研发实际,调整其中部分对外揭榜需求,不影响其他揭榜任务按程序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
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基于需求揭榜情况,组织专家研究编制长三角联合攻关指南,按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
纳入储备库的单位,以及符合指南方向的其他长三角区域单位,均可登录国科管平台进行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子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牵头单位(需求方)根据任务目标和研发实际,确定子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核心团队等。项目承担单位中应包括三省一市两地及以上的单位,需求解决方作为子课题承担单位参与。
鼓励牵头单位构建跨学科、跨领域、跨区域的创新联合体,组织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单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实施攻关任务。
第十四条(受理审核)
由工作专班指定的相关管理机构受理申报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相符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进入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可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交相关材料,如未按期补交的,形式审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
工作专班委托的相关管理机构会同三省一市科技厅(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原则上,评审频次为1-2次/年。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
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共同确定拟立项建议名单,提交工作专班按程序报审后予以立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分别组织与牵头单位签订项目(课题)合同和任务书。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
项目立项时,三省一市科技厅(委)统筹资金预算实际,按照不高于项目投入的30%,基于牵头单位所在地相关管理办法落实支持资金。探索项目经费“包干制”,激发科研团队创新创造活力。
牵头单位使用资金时,应符合中央、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管理规定。项目验收前,牵头单位支付子课题承担单位的费用不低于双方技术合同额的80%。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牵头单位要发挥好项目统筹组织作用,按年度报送项目实施进展,项目到期前三个月按所在地相关管理要求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
由牵头单位所在地科技厅(委)落实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加强服务。推进组建立清单式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协调保障和服务沟通等工作,及时跟踪评判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
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在遵循各地项目管理要求基础上,共同建立绩效创新导向的成果评价机制。项目验收时,应突出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联合攻关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条(监督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和流程要求组织开展监督评估工作。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所在地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组织其他项目承担单位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项目信用信息(含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等)纳入国家和三省一市科研信用记录管理,作为今后参加有关项目(课题)申报和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范围扩展)
本办法实施中,探索拓展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指南征集渠道方式,加强长三角地区与粤港澳、京津冀、中西部等区域的协同联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推进。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5日。由三省一市科技厅(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