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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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何要修订?

  《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即将期满。市应急局对《若干规定》进行了评估并牵头开展了修订工作。

  二、修订后能否满足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需求?

  近年来,本市有关部门根据《若干规定》的职责分工和程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密切协作配合,有效推进了事故调查处理的规范化,提升了事故调查处理效能。《若干规定》具有较高的可执行性,并能够满足今后一段时间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需求。《若干规定》的上位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实施以来尚未修改,其他行业领域法律法规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亦无与《若干规定》相抵触。因此,此次主要根据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名称和职能的调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个别制度内容表述的变化,作简易修改。

  三、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对有关法律名称予以更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对有关部门名称予以更新。

  1.将对应市、区应急管理局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表述为“应急管理部门”。

  2.将《若干规定》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七条中“应急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考虑到机构改革将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划入我局,且该条款强调在事故调查阶段,初步判断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通知有关单位,为事故调查取证提供便利。

  (三)对个别条文表述予以修改。依据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对应修改为“事故调查报告全文由市和区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其余为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

  四、哪些需要重点关注?

  (一)事故调查组何时成立?

  事故调查组织部门一般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请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相关部门。事故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暂时无法统计的,应当在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事故调查组的构成和具体分工是怎么样的?

  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市、区政府或者其授权、委托组织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调查。必要时,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上级部门或者单位可以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参加下级部门或者单位的事故调查。此外,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下设综合、管理、责任追究、技术等工作组,具体负责专项事务的调查工作。工作组的负责人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1.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查明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对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确定死亡原因,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

  4.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调查报告是如何形成的?

  事故调查组各工作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形成专业报告并签名确认。事故调查组织部门综合各专业报告组织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并签名确认,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报送同级政府批复。事故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在签名时一并说明,并报请同级政府决定。

  市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四)各区是否需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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