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3〕17号)等相关规定,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科合〔2020〕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3年,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科合〔2013〕28号),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项目给予地方配套资金支持。2020年,因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仍在持续组织实施中,《实施细则》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自《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全面推动重大专项任务实施、增强本市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基于国家对地方政府配套管理的有关新要求,结合目前实际开展情况,拟对现行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总体考虑
一是与国家政策保持衔接。2017年6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原有两个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7〕145号)和(财科教〔2017〕74号)进行了修订。
二是与本市政策保持同步。2023年4月,本市印发了《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在预算编制执行、结余资金等方面做出调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二十八条。与原有《实施细则》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关于“第五条开支范围”。根据《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第十二条规定,精简合并预算科目,将直接费用中原10个科目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个科目。劳务费科目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2.关于“第十三条预算调整”。根据《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第二十条规定,下放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课题)负责人。
3.关于“第十五条结余资金”。根据《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改进结余经费管理方式,明确对于经国家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市责任部门审计核查确定留用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