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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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能级,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为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筑牢“四梁八柱”,结合《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16号),对《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做修订完善,正式制定《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新制定的《管理办法》相较试行办法的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20年,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等,市科委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等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2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试行两年期间,全市纳入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达到418家,载体面积超365万平方米,孵化服务企业近3万家,吸引各类创新创业人才近13万人。在孵企业累计研发投入超300亿元,累计毕业企业近5000家,累计上市企业近200家。试行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故正式制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修订)过程

  自2022年9月起,市科委启动《管理办法》正式制定工作,组成专题工作组,开展广泛调研。过程中,多次以座谈会、研讨会、征求书面意见等形式,征求了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载体运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等达成一致。按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在“上海科技”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2022年12月,根据市领导要求,市科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区研究制定《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经市委深改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方案》明确了要通过实施“硬科技”孵化提升、孵化人才培育、金融赋能助力等五大行动,培育一批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突出、孵化成效显著的高质量孵化器,孵化更多面向全球的本土硬科技企业。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再次对《管理办法》做了修改完善。

  三、修订主要内容

  随着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日趋深入,海内外科技竞争态势发展,都对载体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引导载体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绩效,实现可持续发展,培育更多有竞争力的本土企业,显得尤为重要。考虑到前期已试行2年,为保障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对于涉及载体培育标准、申报管理、监督评价等条款不做大幅修改,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做进一步完善。为与《实施方案》更好衔接,完善全市孵化载体体系和工作格局,在“促进与引导”方面与“高质量孵化器”发展目标衔接,增加有关载体投资、拉长载体服务链等条款。

  相较试行,《管理办法》主要修订条款有:

  1.在第10条中,对于南北转型、五个新城等重点发展区域、重点发展三大领域和农业领域的载体降低标准、优先支持,突出发展导向和重点。

  2.对第13、14条涉及载体专家评审、公示与确认的流程做了进一步明确。

  3.在第15条中,进一步明确对于因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载体,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报请市科委取消资格。

  4.新增第16条对于申报、评审过程出现的失信、弄虚作假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追究。

  5.在第18条中,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将大学科技园的申报管理流程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流程操作,改为参照相关流程操作。

  6.对第19、20条涉及载体监督及评价的内容中,明确了的取消载体纳入培育体系资格的几种情形。

  7、对原第24、25、26、27条涉及鼓励载体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内容进行归并,对一些具体做法作了明确。

  8.新增第27条,引导各类载体以高质量孵化器为目标,提升创新策源、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全要素整合等能力。

  9.对第28条促进人才培养的内容和部分文字做了调整。

  10.新增29条,引导载体强化投融资功能,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11.新增第30条,引导载体拉长服务链,建设科技园(加速器)等,对接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区,满足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需求;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要求,探索开展“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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