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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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订的意义

  《办法》是对各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评议考核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食安委的最新考核要求,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原《办法》2019年由市食药安委印发,本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全面总结本市近几年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经验、充分听取各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调整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步骤、完善评价要求、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并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11条。《办法》规定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办法》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一是调整考核内容。对原《办法》中的考核内容重新分类,将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等内容分类调整入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内容。增设即时性工作,继续保留加分项(工作创新形成经验做法等)和减分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等)。二是优化考核步骤。本次修订一方面增加日常考核评价,减少年底材料报送。同时增加年中督促,及时督促责任单位完成任务。由市食药安办会同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抽取部分区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查看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将结果通报纳入考核步骤中。明确市食药安委审定评议考核结果后,由市食药安办按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并通报各区人民政府。三是完善评价要求。保留原《办法》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以及得分排在前4名或评分在98分以上为A级的规定,同时增加考核等级降级情形。继续保留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否决情形,考核等级评为D级的规定。同时,合理处置考核结果公布前的特殊情况。在上一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上一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当年年度考核减分或降级。四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一方面加大奖惩力度,对考核排名有较大提升以及相关工作成效突出的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评议考核结果为D级或评议考核排名连续三年位列最后3名以及评议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情形,进行约谈。另一方面增强示范引领作用,新增要求市食药安办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单位和各区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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