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设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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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长宁区设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绿容规〔2023〕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绿化市容局制订的《长宁区设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9月27日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长宁区设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进一步加强设摊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各类集市、分时步行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外摆位)等新型设摊行为,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和充满活力的营商环境,满足市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需求,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要求,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长宁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积极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科学划定、合理布局,宽严相济、分类管理,安全有序、文明和谐,开放包容、体现品质,政府引导、属地管理,服务城区高质量发展、努力创造高品质生活、扎实推进高效能治理,为长宁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贡献力量。

  二、总体目标

  科学划定设摊区域,稳步推进设摊特色点建设,持续规范疏导点管理,坚决整治无序设摊和擅自跨门经营,实现商业布局更加合理,设摊经营更加规范,市容环境更加整洁,城市生活更加美好。

  三、严禁无序设摊和擅自跨门经营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科学划定设摊区域

  综合考虑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消费需求、市容环境卫生等因素,可以利用商圈、园区、景区、广场等具备退界条件的公共空间,合理划定设摊区域开展设摊经营活动。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业态、时段、责任主体和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五、优化疏导点设置

  街道(镇)结合本辖区标准化菜市场、早餐门店、修理缝补等社区服务网点实际情况,在网点供应不足的区域可以设置疏导点,保障周边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疏导点是以服务基本民生为主,入场入室规范经营的点位。疏导点的设置、管理、经营活动等应在属地街道(镇)的全程指导下开展。

  六、推进特色点建设

  特色点是以新型业态、特色消费、互动体验为主要内容,符合城市高品质要求,具有品牌化、主题化、特色化的集市、外摆位、限时步行街等设摊形式。优先在园区、商圈、大型广场及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等区域内选点。

  七、压实责任主体责任

  特色点、疏导点应落实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对所开展的设摊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负责,落实公共安全、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市容环境保障等责任。责任主体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确保配套设施安全、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集市、步行街等搭建临时性设施的,应可拆卸、可移动。外摆区域应为建筑红线范围内的自有或共用区域,桌椅、遮阳伞等设施应保持安全、整洁。

  八、加强监管强化服务指导

  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设摊经营活动开展监管指导,强化管执联动和联合执法。

  区市政市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设摊经营管理工作。对各街道(镇)提出的设摊区域划定或调整组织会议审议,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疏导点、特色点设摊经营方案开展分类指导,对全区面上设摊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开展分析评价,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职责。

  区商务委:根据区域特点和实际需求,完善商业服务网点布局,做好业态发展引导,优化街区功能定位,提升商业服务能力。推进“早餐工程”。

  区建设管理委:联审设摊区域划定或调整,对设摊经营方案开展业务指导,对方案中占用市政道路和影响交通的情况予以指导和评估。

  区绿化市容局:联审设摊区域划定或调整,对设摊经营方案开展业务指导,对方案中场地保洁、垃圾分类、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设施规范设置等予以指导和评估。

  区城运中心:配合区绿化市容局将设摊管理纳入一网统管,指导街道(镇)城运中心做好设摊区域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规设摊经营活动,及时反馈属地街道(镇)及相关主管部门,并督促协调相关问题的解决。

  区城管执法局:联审设摊区域划定或调整,对设摊经营方案开展业务指导,指导督促街道(镇)城管综合执法队对未在设摊区域开展的设摊经营活动、未按照设摊方案开展的设摊经营活动、擅自跨门(窗)经营、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以及乱散发、乱张贴、乱刻画、乱悬挂等违法行为,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做好设摊区域周边的市容巡查和执法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联审设摊区域划定或调整,对设摊经营方案开展业务指导,对展示或销售商品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出售违法商品、劣质商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区公安分局:联审设摊区域划定或调整,对设摊经营方案开展业务指导,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按规定进行审核,监督落实安全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联审设摊区域划定或调整,对设摊经营方案开展业务指导,对设摊经营过程中的设备产生的固定噪声污染问题进行指导和监管,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区应急局:联审设摊区域划定或调整,对设摊经营方案开展业务指导。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镇)强化设摊场所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督促设摊责任主体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街道(镇):结合属地实际及综合各相关方意见建议后,提出设摊区域划定、调整方案,制定疏导点、指导特色点具体实施方案并规范管理、组织实施,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分类管理,统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协同指导、加强监管、综合执法,建立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和纠纷投诉快速处置机制,对设摊经营产生的各类问题,及时开展现场处置,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九、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共治自治机制

  创新设摊经营管理全过程公众参与渠道,积极构建市民群众、责任主体、管理部门等共治共商机制。倡导经营主体、责任主体自律自治、共建共享,推动形成设摊区域自我管理、自我促进、自我发展的良好格局。各街道(镇)要注重发挥社会自律组织、群众团队及商业联盟的优势和力量,探索培育、创建设摊经营团体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宁区一定公共区域内开展的设摊经营活动的管理。在公园绿地、交通场站、社区内部等露天公共场所开展设摊经营活动或公益性活动的,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行业要求执行,无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长宁区市政市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长宁区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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