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日期:2023-12-08 发布日期:2023-12-20 沪府规〔2023〕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沪府规〔202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经评估,本市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