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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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本市临时用地管理,加强重大工程建设保障,根据国家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指导意见》包括总则、临时用地范围、使用条件和期限、申请和审批、使用和到期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包括:

  一、细化明确临时用地范围。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明确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情形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和文物保护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等。

  二、分类设置使用条件。一是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占用本市永久基本农田。二是禁止借临时用地之名、行主体项目建设之实,规避正式用地审批,对确需先行用地的情形予以保障。三是对轨交站点临时用地范围内存在出入口正式用地、但无法确定准确位置的情况,允许一并纳入临时用地批准范围。

  三、合理设置使用期限。一是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二是对个别重大项目的建设周期超出批准期限的,所需临时用地可以原址重新办理一次,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超过两年的,区规划资源部门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资源局备案。重新办理过程中,免于提交已有材料。

  四、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一是明确了临时用地申请主体、申请流程、用地协议签订办法、提交要件、审批部门、办理时限等,并规定了审批单位不得另设审批门槛,畅通临时用地办理通道,提高临时用地审批效率。二是报批环节,采用简化的复垦方案报告表,将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环节后置到临时用地期满前半年。对预存土地复垦费,允许采用银行保函。三是为了使临时用地的选址具有前瞻性,规定临时用地方案应当与主体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方案同步考虑,并与主体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同步研究编制。

  五、优化使用和到期管理规则。一是要求使用人在临时用地期满前 6个月应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根据实际利用情况确定恢复手段、计划和资金,确保复垦质量。二是要求区规划资源局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醒和督促用地单位到期复垦。三是明确对使用人超期未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使用预缴的保证费代为完成复垦。四是压实属地耕地保护责任,对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 20%以上的区,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五是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避免浪费,对使用期届满前已按规划完成农转用审批或设施农用地备案的,规定可不再复垦为耕地,但需做好与后续用途的衔接。六是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在不改变使用期限、用途和范围,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的前提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项目作为临时用地使用。

  六、严格规范监督管理。一是要求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做好上图入库备案工作,实现临时用地全覆盖监测及审批—监督—执法全流程管理。二是明确日常监管、土地卫片执法等,以本市“大土地”系统审批信息为基本依据。三是加强对审批部门的监督,防止管理主体不作为、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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