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字号:

关于印发《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科委规〔2024〕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4年2月5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3月4日

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融入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科技研发创新

  1.支持开展硬核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针对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硬核技术开展攻关并应用,对符合产业导向且取得一定成果的技术研发项目,经综合评估,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2.张江项目扶持政策。鼓励参与张江项目申报,对获得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立项的项目,给予匹配资金支持。

  3.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扶持政策。对市级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给予匹配资金支持。对区级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4.市、区创新资金项目扶持政策。对市科委立项的市级创新资金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匹配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区级创新资金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5.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与单位合作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并实现产业化的,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贴支持。

  6.创新成果奖励政策。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给予匹配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迁入长宁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鼓励单位积极参与协同创新,申报各类相关资质和奖励。

 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7.鼓励功能性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企业集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每年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重点企业创办或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成绩,择优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8.科技创新券补贴。对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按照市科委审核认定的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9.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类企业购买通信、云计算及大模型研发、应用类智能算力等公共服务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单位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鼓励创新应用场景开放。鼓励本区各类单位开放创新应用场景,对本区域内单位参与建设,经济社会效益、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良好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资金支持。

  11.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责任保证保险(担保)贷款、科技微贷通贷款的授信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保费支持;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上海市科技企业创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主体给予保费支持。

  三、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2.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建设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根据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总投入给予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启动建设经费支持;根据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年度运营总体投入给予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年度运营补贴;对于运行良好的高质量(培育)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后奖励,在市级奖励资助基础上,给予配套支持。

  科技园区、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估奖励政策。对通过区级年度绩效评估的科技园区、创新创业载体,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其中,大学科技园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园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附则

  13.本政策适用于在长宁区依法设立或在长宁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14.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15.本实施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16.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3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原《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长科委规〔2020〕1号)同时废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