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推进武宁创新共同体建设 支持创新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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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推进武宁创新共同体建设 支持创新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普科委规范〔2024〕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关于推进武宁创新共同体建设 支持创新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4年2月22日第5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普陀区关于推进武宁创新共同体建设支持创新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建设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特色承载区,通过推进武宁创新共同体建设、支持创新主体发展,打响“中华武数”科创品牌,加快培育发展区域新动能新优势。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普陀区依法设立,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科技类企业及其引进和培育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研发团队。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

  支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科技类企业等围绕重点培育发展产业设立概念验证中心,对早期科技成果和未来产业技术概念进行筛选,提供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可行性分析、工程样机生产、小批量试制、商业评价等概念验证服务。

  区科委负责认定并对概念验证中心的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等次为“优秀”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评估等次为“良好”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评估等次为“合格”的,不予资金支持;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撤销资格。

  对概念验证中心申报的概念验证项目,择优按其实际投入该项目的验证经费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聚焦重点培育发展产业创新需要,支持培育和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对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或达到500万元,或尚未产生主营业务收入且研发投入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50%的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创新主体协同攻关

  支持区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科技类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关键性技术联合攻关。对联合创新项目,择优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扶持资金分两批拨付,立项后首批最高给予25万元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期内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拨付剩余款项。

  (四)支持创新创业

  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对符合一定条件(如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等)的初创型科技企业、研发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办公地址在“创新里”的初创型科技企业、科研团队,可结合实际情况以业主方租金入股等形式给予最高两年免租期。

  (五)支持人才和团队引进

  支持引进高层次研发团队,最高给予50万元的团队研发资助及30名团队成员的人才租房补贴。

  鼓励高层次人才或研发团队与企业开展合作,参与科研项目并落地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研发团队参与区级创新创业赛事,每个赛事可推荐不超过2个符合条件的优秀团队直接进入复赛。

  (六)支持服务机构参与

  支持专业机构为高校、企业、研发团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成果挖掘、价值评估、成果对接、技术交易等服务,协助取得科研成果转化的,每年按服务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七)支持品牌活动打造

  鼓励开展武宁创新共同体品牌活动。对在相关领域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赛事、论坛、展会等活动,择优按投入资金总额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三、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会同区委人才办、区发改委、区人社局、区国资委、真如城市副中心,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流程。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实施过程中会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附则

  (一)实行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机构或个人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三)本意见的解释权归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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