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吴淞地区专项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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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吴淞地区专项规划》的批复

沪府〔2024〕35号

市规划资源局、宝山区政府、浦东新区政府:

  沪规划资源总〔2024〕187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编制的《大吴淞地区专项规划》,请自行印发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督促检查和监测评估等工作。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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