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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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沪府〔2024〕46号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沪环法〔2024〕122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24),作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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