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日期:2024-07-22 发布日期:2024-08-01 沪府〔2024〕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沪府〔2024〕46号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沪环法〔2024〕122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24),作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