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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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明区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崇经规〔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崇明区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崇明区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全力推进本区“2+3+N”现代化生态产业体系建设,激发工业、服务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发挥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后稳定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商贸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升规”“升限”。工业、服务业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商贸企业首次进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库。对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扩大规模。对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服务业营业收入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销售(营业)额达到上一年度110%—130%、130%—160%、160%以上的重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3.加快发展扶持。对工业产值、服务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工业、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4.研发投入。对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扶持,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研发强度)达到2.5%—4.5%、4.5%—6%、6%—8%、8%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和强度分别在1000万元以上且3%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研发投入达到2000万元、35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研发强度在3%以上的,给予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

  5.项目荣誉。对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国家级、市级和区级政府部门颁发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智能工厂、绿色工厂、老字号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区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生产设备技改。对工业企业总投入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经备案认定,按项目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环保设备技改。对工业企业购置环保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备案认定,按项目设备投资的2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新产品高端突破。对被认定为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专项首台套突破项目或示范应用项目等其他市级需要区级配套的项目,给予市级扶持资金的30%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被认定为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的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给予市级扶持资金的30%配套。

 (三)支持企业降本减负

  9.贷款利息。对符合本区生态产业发展要求并获相关部门立项批准的项目,固定资产单笔贷款300万元(含)以上,且该笔贷款与银行已结清的,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交通物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交通物流费给予扶持,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2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15万元、35万元、50万元、70万元的奖励。

  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交通物流费给予支持,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足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11.开拓国内市场。对企业参加经国家或省(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国内相应级别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参展项目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同一企业、产品及品牌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企业向园区集中

  12.项目落地。对产业园区新引进落地的工业项目,经认定符合崇明产业发展导向,按项目设备的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13.租金补贴。对向园区集中并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经认定符合产业园区发展导向,免除其第一年租金,并减免第二、三年一半租金。后续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且年税收产出30万元/亩(含)以上,可按不超过其当年租金的50%予以奖励。

  14.迁入园区。对向园区集中并拿地的工业企业,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投产的,给予每亩15万元的扶持补贴。

  15.土地腾退。对乡镇零星工业用地上的现状企业,经认定符合产业园区发展导向,自愿搬迁至产业园区,并原使用工业建设用地完成减量并腾退的,按企业零星工业用地权证面积,给予每亩3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企业绿色创先

  16.合同能源管理。对企业上一年度节能量达到50吨标煤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 600元/吨标煤的标准对于用能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节能新产品。对列入上海市节能新产品目录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8.清洁生产。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9.能源审计。对能耗1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其支出的能效诊断直接费用(包括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审计、水平衡电能平衡鉴定、锅炉热工测试等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费用),给予10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20.支持引导船舶海工重点产业领域加快向产业链高端化集聚,鼓励相关乡镇、园区围绕优质项目引进、高端化升级、协同研制、创新平台建设与应用、绿色化数智化转型等方面给予设置奖励支持条款。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先导产业创新发展,培育支持生命健康、绿色低碳、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加快发展,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产业链攻关与应用创新,鼓励各单位围绕项目引进、科技创新、市场开拓、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设置奖励支持条款。

 三、附则

  (一)本政策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支持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崇明区关于更大力度支持民营实体企业提质增效的实施办法》(沪崇经规〔2023〕1 号)《崇明区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沪崇经规〔2021〕7号)同时废止。

  (四)本支持政策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

  (五)本支持政策由区经委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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