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奉府规〔20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湾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奉贤区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美化奉贤夜景,提升景观照明品质,塑造与奉贤历史、文化底蕴相适应的城市夜景,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实施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定义
本意见的景观照明是指利用建(构)筑物、绿化、水体、公共空间、桥梁、装置等为载体设置的,以装饰、造景为目的的户外人工光照。不包括道路功能性照明,广告、店招等照明。
本意见的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器具以及配电、集中控制、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本意见的设置者是指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主体,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管理单位。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奉贤区景观照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区景观照明的指导、协调、监管以及区管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街镇人民政府是景观照明的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在区绿化市容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第六条 规划实施方案
区绿化市容局应根据《奉贤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奉贤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绿化市容局备案。
各街镇可以编制辖区内相关区域以及相关单体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报区绿化市容局备案。
实施方案应当划定景观照明设置的重要区域、其他区域、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以及禁设区域。
实施方案应当确定景观照明设置的具体建(构)筑物以及公共场所,并明确相应的照明形式、色彩和效果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主体
景观照明设施可以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与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置: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公共场所配套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配套景观照明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二)既有建(构)筑物、公共场所的景观照明新建、改建、扩建的,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在各街镇范围内建设景观灯光项目的,由属地政府投资建设。
除上述情形外,确需设置景观照明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
第八条 建设要求
设置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符合光环境指标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二是符合市容、交通、消防和用电安全要求;三是符合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并满足其使用安全要求。
鼓励和支持景观照明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景观照明的智能化监控和实时管理,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集中控制要求
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建立并完善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重要区域内以及在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景观照明,应当安装独立的远程遥感装置,并纳入区绿化市容局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对所纳入的景观照明的开启关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控制。
第十条 土地供应要求
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重要区域内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区规划资源局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征询区绿化市容局意见,明确景观照明设置要求,并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要求。
第十一条 景观照明载体新、改、扩建要求
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重要区域内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建(构)筑物、公共场所,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置要求,同步设计景观照明。区规划资源局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相关景观照明设置要求征询区绿化市容局的意见。
第十二条 既有设施新改扩建要求
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重要区域内既有建(构)筑物、公共场所,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置者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为设置者提供指导,与设置者协商形成符合条件的景观照明设计方案。
重要区域内既有建(构)筑物、公共场所,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管理部门认为确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设置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要求
景观照明的建设要求应当参照景观照明工程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置者应当严格按景观照明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程施工质量应当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验收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的载体新建、改建、扩建的,由主体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将景观照明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设计方案,纳入竣工验收内容。设置者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行业主管等单位开展工程验收。并将相关验收资料报区绿化市容局备案。
既有建(构)筑物、公共场所的景观照明新建、改建、扩建的,由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相关验收资料报区绿化市容局备案。
第十五条 景观照明运维主体及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由设置者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设置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等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保持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区绿化市容局可以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并制定政策,对重要区域内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予以电费补贴。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要求
设置者应当加强景观照明的安全检查和检测,确保景观照明运行安全。
区绿化市容局与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迁移、拆除、占用要求
因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确需临时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迁移、拆除、占用方案和恢复设施方案,并与设置者签订相关协议后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以“谁维护,谁负责”为原则,负责景观灯光设施的维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因景观灯光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妨碍区绿化市容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或者盗窃、损毁景观灯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24年1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