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区关于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虹服发〔2024〕10号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关于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于2024年11月6日经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虹口区关于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附件
虹口区关于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大力推动产业国际化、数字化、绿色化和特色化发展,主动融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大局,深耕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科技金融、外资金融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扎实推动虹口金融与实体经济协同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所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设立在虹口区范围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功能性机构,产业类型符合虹口区重点发展产业导向要求,企业自身发展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经营状态正常且信用记录良好的相关企业。
二、推动区域产业集聚
(一)投资奖励及入驻奖励
1.对入驻我区的银行理财公司(含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含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含子公司)、证券公司(含子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按不超过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投资奖励,若上述公司入驻我区后进行增资,则参照增加部分的实缴注册资本按等比例追加投资奖励,单个主体投资奖励扶持额最高可达3000万元。
2.对入驻我区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公司、基金销售、金融咨询等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集团,经认定,按不超过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投资奖励,若上述公司入驻我区后进行增资,则参照增加部分的实缴注册资本按等比例追加投资奖励,单个主体投资奖励扶持额最高可达1500万元。
3.对入驻我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金融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20%给予投资奖励,单个主体投资奖励扶持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4.对入驻我区的实业投资、保险经纪、信托服务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经认定,按不超过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投资奖励,单个主体投资奖励扶持额最高可达300万元。
5.对入驻我区的持牌金融机构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经认定,给予单个投资主体最高可达500万元的入驻奖励。
6.对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公司,经认定,参照其核心业务所属金融业态,给予一定的支持。
(二)企业租房及购房补贴
1.对于入驻我区的金融机构及功能性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不超过年租金的90%给予补贴,金融机构租房补贴年度最高可达1500万元,功能性机构根据其行业影响力,经认定,租房补贴年度最高可达100万元。
2.对于入驻我区的金融机构及功能性机构,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金融机构最高可达2000万元、功能性机构最高可达200万元。
(三)生态发展及会展补贴
1.对于入驻我区的行业协会、重要论坛活动筹办组织等各类金融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可达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入驻奖励。
2.支持各类具有一定影响力、优化本区金融领域、资管行业发展环境的会议或主题展览等活动落户虹口,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别、国家级别以及地方级别,分别给予最高可达100万、50万和30万元的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会展实际发生总费用的50%。
(四)金融企业稳定经营奖励
对在稳增长、促就业等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贡献,有发展潜力,且稳定经营2年及以上的金融企业(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通过或备案通过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至满1年以上),经综合评估,可年度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三、促进提升资管规模
(一)管理规模奖励
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类机构,根据公司上年度日均资产管理规模,经认定,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管理规模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可达8000万元。
(二)投资规模奖励
对其他类型的投资性企业,根据公司上年度日均投资规模,经认定,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投资规模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00万元。
(三)投资收益奖励
对各类资产管理机构,若发行管理的资管产品为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根据收益金额,经认定,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投资收益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00万元。
(四)新增外资奖励
1.对各类外资金融机构,根据公司上年度新增实到外资金额,经认定,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新增外资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00万元。
2.对各类外资金融机构,获得市级金融监管、服务部门资金支持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匹配给予区级扶持资金。
(五)基金销售奖励
对各类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金融机构,根据公司上年度基金销售金额,经认定,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基金销售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贷款贴息
对获得“虹企贷”批次担保贷款的企业或通过区“信易贷”平台申请的“科技金融贷”、“绿色金融贷”等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近两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相应增长率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主体最高可达20万元。
(二)担保费补贴
对通过上海市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
五、支持企业改制上市
(一)企业上市奖励
1.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经认定,给予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的奖励。为迎合国家战略发展要求,扎实服务“硬科技”企业,加大对科创板的支持力度,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最高可达800万元的奖励。
2.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考虑其相关因素,可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板)首次成功挂牌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可达50万元。
(二)上市企业入驻奖励
已上市企业主体成功落户我区的,在入驻后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认定,根据上市板块等因素,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三)保荐机构奖励
对在虹口区范围内设立的证券公司,每完成一项针对区内企业的境内首次股票公开发行业务,经认定,给予该保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引导金融服务实体
(一)推动股权投资产业发展
1.全力推进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建立高效专业的股权投资机构服务机制,对股权投资机构在发展政策、制度及配套体系上提供服务保障。
2.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和商事流程。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及基金项目新设(迁入)的快速办理通道,配备专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等准备事项开展对接辅导。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优化股权投资机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流程,对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人设立基金项目,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
3.打造跨境贸易投资高地。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鼓励QFLP试点企业投向符合国家导向的产业,支持QDLP试点企业投资优质、前沿产业和项目。
4.发挥区属国有投资平台的引导作用,以阶段参股、设立基金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对符合本区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进行投资,依托现有的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深化与各类科创主体合作,积极探索跟投、容亏等市场化机制,发挥对长期投资和投早投小投硬的引导带动作用。对投资于本区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已在或拟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合规交易市场申请上市挂牌企业的产业投资基金,可给予优先投资。
(二)在地投资奖励
1.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区域内非上市企业的,经认定,根据投资金额,每满1亿元且投资1年以上的,给予在地投资奖励100万元,单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2.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要投资者主导被投资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并引导被投资企业在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经认定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扶持;被投资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经认定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可达10万元扶持;被投资企业在N板首次挂牌的,经认定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可达5万元扶持。
3.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域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经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产业并购补贴
对各类金融机构,因自身开展业务或投资需要在区域内开展并购业务的,根据其业务规模及产生的费用,经认定,给予一定产业并购补贴。
(四)企业发债补贴
1.对企业IPO 上市后通过发债的方式直接融资的,经认定,按融资成本费用50%给予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2.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非上市企业通过发债的方式直接融资的,经认定,按融资成本费用50%给予补贴,最高可达50万元。
3.鼓励在虹口区范围内设立的证券公司,每完成一项针对区内企业的债券业务,经认定,给予该保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单个主体年度扶持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五)期货业务补贴
1.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开展期现业务相关的商业商贸活动中所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根据合同金额,经认定,按照不超过0.3‰的比例给予期现业务补贴,单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2.对各类金融机构,在上海相关交易所内参与监管部门鼓励的新赛道期货交易品种投资的,根据其交易成本,经认定,给予一定交易费用补贴。
(六)金科融合补贴
1.对金融科技类企业及其他向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根据其服务合同金额,经认定,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金科融合补贴,单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500万元。
2.对获评金融监管部门评选专项奖的金融科技类企业,根据奖项层级,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可达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七)特殊资产纾困补贴
对不良资产处置公司(AMC)及其分支机构,为化解市场风险矛盾,开展特殊资产处置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成本,经认定,给予一定特殊资产纾困补贴。
(八)绿色金融创新补贴
大力培育并引进绿色金融相关专业机构和企业。鼓励区内资管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产品,开展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等业务。鼓励区内资管机构开展环境、社会、治理(ESG)信息披露,加强ESG产品研发。对绿色金融创新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
七、使用管理
(一)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并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三)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并会同虹口区财政局、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虹口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四)企业在享受本措施政策期间,如同时享受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八、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由虹口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本部门制定的《虹口区促进资管中心建设的实施细则》(虹金办〔2021〕76号),《虹口区关于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虹服发〔20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