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优化和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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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优化和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人社规〔2024〕2号

区各有关部、委、办、局,各街道,有关单位:

  现将《黄浦区关于优化和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黄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黄浦区关于优化和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赋能黄浦人才要素枢纽作用和辐射能级,提高人力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更好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培育人力资本新动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快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新质生产力,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黄浦区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核心引领区的发展需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浦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主体须符合黄浦区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主要举措

  (一)支持内涵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培育

  1.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培育。鼓励行业领军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方式,调整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支持国(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总部经济。发挥总部引领作用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2.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聚焦“3+3+X”重点产业领域,加强培育细分市场占有率高、创新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科技型、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专业型、技术型、“专精特新”中小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和科技小巨人工程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3.支持专业服务要素功能发挥。鼓励行业机构深度参与重点产业功能区建设,对在总量能级、服务质量、专业功能、国际竞争力等方面不断提升,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与重点产业融合发展、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培育等方面发挥专业作用明显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参与起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受相关部门认可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智慧发展,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

  4.支持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应用于人岗智能匹配、云服务平台搭建、人才大数据中心建设与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化项目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对凭借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信息化技术获得专利,并实际运用、效果显著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5.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品首发。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新产品,推动在线测评、服务外包、线上培训、人力资源软件、灵活用工平台等领域的数字化场景运用,对首发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并取得市场化成果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6.支持开展新业态新模式研发。聚焦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和新领域,支持开展人力资源产品创新、关键共性技术、商业模式、新兴业态等研发并实际应用,对发布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实效案例、人才指数、人才分类评价、行业发展白皮书等实证研究成果,并得到市场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开放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国际贸易能级

  7.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国际业务,支持有条件、有实力、有品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对参与全球服务商海外行计划,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等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或海外引才工作站,且拓展海外市场成效突出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8.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贸易业务拓展。扶持人力资源服务贸易企业,鼓励其发展人力资源离岸服务外包、跨境招聘、境外培训等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贸易企业,且成效突出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

  9.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海外服务提升。放大淮海新天地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等平台示范效应,针对拓展海外市场成效显著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融合发展,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生态

  10.支持创新型人才服务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各类创新性、实效性和可持续性人才服务项目,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有序承接政府人才服务项目,全面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区内人才工作互动水平。对在打造人才吸引、培养、发展和留用等全周期服务领域、市场化推荐选聘高层次人才作出显著贡献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行业专业人才引育留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提升、继续教育和专业研修。支持行业从业人员参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师等专业技能提升并取得成效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加大区内领军人才培育和扶持力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按相关规定在引进落户、人才公寓、医疗便利等方面给予保障。

 12.支持开展行业特色性活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本区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精准对接,对搭建线上、线下供需对接平台,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符合产业导向和供需对接活动效果显著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好国内外人力资源领域专业展会、交易洽谈、供需对接等功能平台,对积极参展参会并产生溢出效应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3.支持服务重大发展战略。鼓励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参与促进稳就业、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合作、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等国家和上海市重大战略,对提供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效果显著并有实际服务案例,产生明显社会效益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专业发展,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赋能新质生产力

  14.支持市场化引才聚才行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评选申报,对市获奖机构给予1:1配套资金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高端人才寻访、发展高端猎头服务,凡引进符合区域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本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为基地引进博士后人才,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

  15.支持参与公共就业服务。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承担重点产业、重点群体用工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公共就业服务等公益性服务项目。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网络招聘、直播带岗、灵活就业市场拓展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壮大,支持人力资源企业参与基层就业服务,对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服务效果明显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培育技能型人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适应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17.支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对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成立调解组织,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成效显著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

  18.支持行业可持续发展。支持参与国家、本市行业诚信服务和品牌荣誉评选,获得相关荣誉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CSR)信息披露,定期编制、自愿披露和公开发布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能力建设,鼓励将ESG项目纳入企业可持续战略规划,对产生溢出效应的,经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区人社局组织受理初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并组建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公平竞争审查顾问团队等组成的专家团队,做好政策落实相关工作。

  二是加强行业监管。优化政府监管、机构公开、社会监督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优化诚信透明、合规有序的市场竞争生态和营商环境。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合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正向生态。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相关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政策规定、不履行承诺等情形的,一经核实,追回相应奖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实施办法由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三)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其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以新政策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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