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上海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沪府办〔2024〕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调查,查清自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客观反映人口发展状况,为完善我市人口与发展战略及政策体系,提高中国特色超大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调查将在我市16个区所有街道、乡镇抽取一定数量的住户,调查对象为抽中住户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为充分反映我市及各区人口结构状况,确保抽样推算总体的颗粒度需求,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市调查样本量在国家方案基础上扩大至3%,涉及调查对象约75万人。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标准时点为202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实施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领导和协调,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上海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筹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协调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各级调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与人口登记、管理有关的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按照规定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原有工作岗位。调查工作队伍要尽可能确保稳定。
五、调查经费
我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区政府要做好调查各阶段相应的财力保障。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调查对象个人信息。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调查机构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调查方案,规范调查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充分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和社会大数据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提升调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向调查机构提供部门行政记录资料。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部门和单位提供数据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调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做好调查宣传的策划、组织和报道工作,因地制宜,采用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工作监督。各级调查机构要建立调查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调查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要加大对调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调查工作的现象。对调查中违纪违法责任人,由调查机构按照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或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