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崇数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企业:

  《上海市崇明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2日

上海市崇明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数字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相关规定及《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实施的20万元(含)以上政务类数字化项目(以下简称“数字化项目”);20万元以下数字化项目由预算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项目定义)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软件、网络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实现信息传输、业务处理等功能的信息基础设施系统、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项目。主要分为建设类项目、运维服务类项目两类。

  (一)建设类项目:是指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的数字化项目,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系统、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

  (二)运维服务类项目:是指为保障现有政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而开展的项目运行维护,以及网络通信、信息安全、系统运营和服务托管等第三方服务。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聚焦整合、资源集约、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和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统筹规划)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业务需求制定部门数字化专项计划。区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数字化发展规律和数字化建设特点,结合部门数字化专项计划,编制本区数字化发展规划。

  预算主管部门编制的数字化专项计划应当报区数据局备案,作为数字化项目申报和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  区数据局每年7月前发布数字化项目申报指南。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管理需求,按照资源最优配置、设施集约共建的要求,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前,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数字化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和筛选排序后,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统一报送区数据局。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同步报送数字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涉及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数字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项目申报材料后联合报送区数据局。

  第七条(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上级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评审方式)  区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崇明区数字化项目专家库,项目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时按照项目复杂程度组建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组应当包括安全可靠、信息技术、造价咨询领域专家,其中区数据局委托安全可靠、信息技术方面评审专家2—3人,区财政局委托评审专家1—2人。

  第九条(综合预审)  区数据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组织对预算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的数字化项目材料进行综合性预审,从申报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资金合理性等方面开展评审,形成专家建议项目实施清单。

  第十条(审核决策)  区数据局将综合性预审阶段通过的数字化项目汇总形成年度数字化项目预安排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本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预算主管部门对于未能列入本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申报的数字化项目,应当提供区政府有关决策依据,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专项评审)  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列入本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专项评审。通过专项评审的数字化项目由区数据局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立项申请)  预算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立项批复)  根据《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项目在专项评审通过后,报区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数字化项目在专项评审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预算主管部门立项批复。

  数字化项目一经批准,预算主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完成应在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完成,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建设主体)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数字化项目建设实行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制。预算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对数字化项目的前期研究、申报、建设、验收、运维及效能自评价等全过程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采购)  数字化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招标采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中标单位在其资质相对应的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项目监理)  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项目应当实行财务监理制,按照《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总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同一项目的建设和监理应当由具备资质且各自独立的两家单位分别承担。

 第十七条(集约共建)  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当充分依托本区电子政务云、政务网络等数字化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大系统和大数据平台等基础底座可共用复用的能力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信息安全)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信息安全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价,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软件正版化)  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当全面使用正版软件,不得私自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管理软件和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的第三方软件产品要取得合法授权,杜绝盗版侵权行为。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验收主体)  预算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数字化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初验)  数字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共享报告,符合数据资源共享要求后,向预算主管部门提请验收,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预算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数字化项目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  数字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实现数据共享,未达到信息安全设计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验收通过;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数字化项目验收结果,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区数据局备案,作为预算主管部门数字化运维服务类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备案材料包括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软件产权保护)  数字化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建单位按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应当向预算主管部门移交项目成果,涉及软件开发的应当提供源代码、数据库设计等资料。

第七章 项目运维

  第二十四条(运维主体)  数字化项目建设单位在数字化项

  目免费维护期届满前,制定运行维护保障方案。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数字化运维服务类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统一报送区数据局。

  第二十五条(经费审核)  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预算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的数字化运维服务类项目进行评审。审核结果由区数据局反馈预算主管部门,并抄送区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保障原则)  加强本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对于不符合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数据资源共享、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管理要求的数字化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八章 项目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务信息系统资产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数字化项目、信息系统台账及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会计准则有关要求将信息系统资产登记入账,编制数字化资产管理清单。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运维等阶段做好数字化资产管理清单更新维护工作;信息系统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报废后,应当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第二十八条(效能自评)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在数字化建设类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内完成项目效能自评价工作,形成自评价报告。

  自评价报告应当报区数据局备案,作为预算主管部门数字化运维服务类项目资金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  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数字化项目的建设规模、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条(结果应用)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数字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做好相关问题整改,优化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单位后续数字化项目建设挂钩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主管部门数字化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  深化巡察监督与行业监督协作联动,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乡镇和区直属国有企业的数字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数据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上海市崇明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沪崇科规〔2021〕1号)同时废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