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总则及三项细则》的通知
沪崇经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集团(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总则及三项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总则及三项细则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内外资企业在崇明集聚发展,发挥总部经济在提升世界级生态岛区域经济发展能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的核心作用,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4〕2号)和《关于印发<崇明区鼓励企业设立总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崇经规〔2023〕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崇明实际,制定本管理总则及三项细则。
第二条(支持对象和要求)
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市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市级贸易型总部。
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区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区级贸易型总部。
申报资金支持的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后稳定经营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
(三)跨国公司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支持条件和标准)
总部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资金。
(一)经市级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按照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相关办法予以支持。
(二)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市级贸易型总部,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区级总部。
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市级贸易型总部和区级各类总部的资金,按照本管理总则执行,具体标准参看三项细则。
第四条 便利服务
1.贸易便利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推荐申请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评定,崇明海关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总部企业可以加入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获得通关物流动态信息、口岸资讯、金融支持等专属服务。(区经委、崇明海关)
崇明海关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海关信用培育,将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优先纳入海关信用培育重点企业名单,优先培育、优先认证,成为高级认证企业后享受AEO(经认证的经营者)通关便利。根据总部企业最新发展和需求,海关探索集团式、产业链供应链化的海关信用培育认证模式,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崇明海关)
2.科技创新支持
区科委协助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加入本市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总部企业研发用食品、化妆品样品在符合要求前提下,崇明海关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区科委、崇明海关)
3.商事登记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市级部门并指导总部企业开展市场登记“全程网办”,为申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提供便利。(区市场监管局)
4.项目投资
支持总部企业在本区开展项目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还可以推荐列入重大外资项目清单。市、区统筹推进项目准入、规划、用地、环保、用能、建设、进出口、外汇等相关事项,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区经委、区投促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
5.人才引进
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总部企业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
总部企业聘雇紧缺急需留学回国人员,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办理本市户籍,聘雇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申请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可以享受附加分及相关待遇。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办理本市户籍。(区人才局)
总部企业境外专业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参与职称申报评审。总部企业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被相关单位推荐参评白玉兰友谊奖。总部企业可以被相关单位优先推荐申请加入上海市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人才局)
取得国际专业资质或具有特定国家和地区职业资格的金融、规划、航运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市级总部企业提供服务的,其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国内从业经历(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市级总部企业中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才领衔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可以担任本市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区人才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在总部企业工作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处、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人才局等部门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为其家属在停居留、医疗服务、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的外籍子女,可以以国际学生身份申请本地学校就读。(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人才局)
6.出入境便利
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总部企业聘用的中国内地居民,提供商务出境便利。(区政府外办)
总部企业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民营企业总部和贸易型企业总部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总部企业邀请,因紧急商务需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入境。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总部企业聘雇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总部企业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被优先推荐申办在华永久居留。(区公安分局)
崇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崇明海关)
7.知识产权保护
总部企业在上海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受侵权假冒情况较多的涉外商标,可以被推荐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总部企业可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依托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开展异地维权。(区市场监管局)
8.服务支持
设立总部企业区、乡镇(公司)两级总部服务专员,畅通信息渠道。依托服务专员机制、“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和区外商投资协会、各乡镇商协会等行业组织,搭建政企服务沟通平台,定期召开政企圆桌会,及时了解总部企业需求,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区经委、各乡镇(公司)、各相关协会)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投资促进办、区人才局、区政府外办、崇明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
乡镇(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指导辖区企业积极开展资金申报和审核,做好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对申报市级跨国公司总部资金的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市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乡镇(公司)报送申请材料。乡镇(公司)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给出初审意见,区经委复验后报市商务委,后续资金拨付按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申报本管理总则及三项细则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市级贸易型总部、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区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区级贸易型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乡镇(公司)提出申请,经乡镇(公司)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公司)按规定流程拨付资金。
第七条 附则
(一)奖励资金根据管理细则明确的奖励依据,分3年按照40%、30%、30%比例予以发放。本政策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
(三)本支持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同一企业被认定为多种类型总部的或与本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支持政策由区经委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依据
(一)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市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按照《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办法执行。其中租房资助实行区、乡镇(公司)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执行。
(二)区级部门认定的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区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按照本细则执行。
二、认定奖励
对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区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5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企业应在认定后3年内提交开办奖励申请。
三、运营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在崇明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对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区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5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四、增资奖励
对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区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通过增资形式投资符合本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经认定,年新增实到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增资奖励。
本细则实施期间仅可享受一次区级增资奖励。增资奖励对应的增资金额应以自然年度内被纳入商务部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企业需在增资金额到位后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增资奖励和开办奖励。
五、集聚奖励
支持总部企业在崇明集聚总部能级,做强总部功能。对已认定为市级总部、区级总部的企业,帮助所在辖区集聚诸如新设立业务公司、迁入控股子公司、引入极高关联度公司等一系列总部能级的公司,可由所在乡镇(公司)根据新集聚的企业经营情况,对总部企业予以奖励。
六、提升奖励
已认定为总部的企业,如有总部类型升格,扣除已享受奖励部分,补足资金差额,同时奖励年限及年度比例参照同类型总部。
七、带动奖励
已认定为总部的企业,在带动本区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作、促进本地人民增收致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由所在乡镇(公司)自行制订奖励政策。
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民营企业总部)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依据
(一)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
(二)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总部。
按照本细则执行。
二、认定奖励
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对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三、运营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在崇明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对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和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自认定当年起,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5亿元人民币、不足2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8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首次达到及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经认定的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和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自认定当年起,对于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四、集聚奖励
支持总部企业在崇明集聚总部能级,做强总部功能。对已认定为市级总部、区级总部的企业,帮助所在辖区集聚诸如新设立业务公司、迁入控股子公司、引入极高关联度公司等一系列总部能级的公司,可由所在乡镇(公司)根据新集聚的企业经营情况予以支持。
五、提升奖励
已认定为总部的企业,如有总部类型升格,扣除已享受奖励部分,补足资金差额,同时奖励年限及年度比例参照同类型总部。
六、存量奖励
为鼓励存量总部企业继续做大做强,本区存量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和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或自2025年1月1日起迁入我区的存量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和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经认定,仍然符合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和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总部要求的,可申请运营奖励、集聚奖励和带动奖励。
七、带动奖励
已认定为总部的企业,在带动本区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作、促进本地人民增收致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由所在乡镇(公司)自行制订奖励政策。
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贸易型总部)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依据
(一)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贸易型总部
(二)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区级贸易型总部。
按照本细则执行。
二、认定奖励
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贸易型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对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区级贸易型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三、运营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在崇明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对市级贸易型总部,以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贸易、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自认定当年起,年营业收入首次同比增幅超过10%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区级贸易型总部,自认定当年起,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同比增幅超过10%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1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四、集聚奖励
支持总部企业在崇明集聚总部能级,做强总部功能。对已认定为市级总部、区级总部的企业,帮助所在辖区集聚诸如新设立业务公司、迁入控股子公司、引入极高关联度公司等一系列总部能级的公司,可由所在乡镇(公司)根据新集聚的企业经营情况予以支持。
五、提升奖励
已认定为总部的企业,如有总部类型升格,扣除已享受奖励部分,补足资金差额,同时奖励年限及年度比例参照同类型总部。
六、存量奖励
为鼓励存量总部企业继续做大做强,本区存量市级贸易型总部企业或自2025年1月1日起迁入我区的存量市级贸易型总部企业,经认定,仍然符合市级贸易型总部要求的,可申请运营奖励、集聚奖励和带动奖励。
七、带动奖励
已认定为总部的企业,对带动本区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作、促进本地人民增收致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由所在乡镇(公司)自行制订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