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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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明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沪崇人社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区属国企:

  《崇明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7日

崇明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新时期强化投资促进 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3〕12号)、《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沪人社力〔2023〕29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对象

  符合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导向,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劳务派遣许可证或备案,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我区并稳定经营满一年的机构企业,以及在我区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二条 支持人力资源机构服务能级提升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纳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评估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首次纳统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高增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本年度增长10%—30%、30%—60%、60%以上的,经评估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打造“十亿级”规模(主营业务,以下同)市级龙头企业、“亿级”规模区级龙头企业、“千万级”规模镇(乡)级龙头企业,经评估认定,分级分档分别给予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1.5%、1%、0.5%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支持人力资源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就业公共服务和人才服务等项目,推荐企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进入人力资源专业职称评审专家库。

  (二)支持引进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及项目

  加快吸引海内外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业项目落地,对引进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最高给予600万元的支持;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三)助力人力资源机构“走出去”

  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机构“走出去”,对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资助。

 (四)支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建设诚信机构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牵头起草制定国家、地方性人力资源行业标准,经评估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树为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机构,或被认定为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评估认定,给予10万元的资助。

  (五)加强融资服务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融资服务,在发挥大数据融资服务功能的基础上,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和受理服务,便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近咨询办理金融业务,加快审批及放贷流程。

  第三条 支持人力资源产业集聚发展

  (六)支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聚焦崇明海洋装备特色,积极支持建设国家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经评估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的营运资助,服务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

 (七)支持开展行业品牌化活动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参展)国际、国家或市级的人力资源高层级展会、论坛、赛事、投创路演等,展示崇明人力资源服务业品牌特色,经评估认定,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次活动不超过50万元,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第四条 支持人力资源机构创新发展

  (八)支持企业创新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国家、市级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大赛、海聚英才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相应奖励的,区级给予1:1资金配套。对成功立项国家、市级项目或课题的创新创业型人才,分阶段资助20万元、15万元。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资助的,按照我区相关政策予以资助。

  (九)博士后科研支持

  鼓励具备创新孵化、成果转化和研发能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申报上海市“超级博士后”项目,或入驻我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本市、我区相关政策予以资助。

  (十)高企、专精特新支持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我区相关政策予以资助。

 (十一)研发费用支持

  对高成长的高新技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照我区相关政策予以资助。

  第五条 支持人力资源机构服务区域发展

  (十二)实施引才奖励

  对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经评估认定,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人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工作满五年,经评估认定,再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应的引进人才服务费50%的奖励。

  对引进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博士学历学位)、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一年,经评估认定,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人8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引进符合生态岛建设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引进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奖的,工作满一年, 经评估认定,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人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引进十亿级规模以上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级别、副总经理级别、人事总监、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等级别,工作满一年,经评估认定,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人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十三)伯乐配套奖励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获评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经评估认定,区级予以1:1配套奖励支持。

 (十四)支持市场活动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聚焦高校毕业生、蓝领、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人才测评等服务,对参与、举办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国聘行动、人力资源服务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专项行动的,经评估认定,给予每场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支持人力资源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人才落户政策支持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我区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受人才引进落户相关政策。

 (十六)人才发展支持

  支持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国家、市、区人才计划,对不同类别入选者按照我区相关政策予以资助,并在创业发展、人才安居、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套服务。

 第七条 资金申请和拨付

  各乡镇(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认定标准,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绩效管理等日常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乡镇(园区)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由乡镇(园区)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流程拨付资金。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政策按照我区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对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

  (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合。

  (三)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本政策条款如与我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政策由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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