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崇财规〔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区属国企:
《崇明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0日
崇明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金融产业服务世界级生态岛战略布局,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激发金融创新活力,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对象
本实施办法涉及对象,主要是指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本区依法设立后稳定经营满一年,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
(一)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含资产管理)、保险类及证券类持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租赁、货币经纪、集团财务、消费金融、贷款公司、资产管理、汽车金融等非银行(含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资管等保险类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期货、证券投资咨询、公募基金、基金销售支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等证券类机构。
(二)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三)其他类型的金融业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公司,以及实业投资、信托服务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二、支持内容
(一)推动各类金融要素和资源集聚
1.对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投资奖励。若上述公司进行增资,则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增资额等比例追加投资奖励,单个主体投资奖励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等金融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投资奖励,单个主体投资奖励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投资奖励,单个主体投资奖励扶持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金融产业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4.对新设的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增资的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增资额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类机构,根据公司上年度日均资产或实缴到位投资管理规模,经认定,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管理规模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其他类型的投资类机构,可参照执行。
6.对各类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金融机构,根据公司上年度基金销售金额,经认定,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基金销售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对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公司,经认定,参照其核心业务所属金融业态,按照其年度服务规模等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8.发挥农业科创基金等区级产业引导基金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对符合本区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进行投资,深化与各类科创主体合作,积极探索跟投、容亏等市场化机制,发挥对长期投资和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引导带动作用。对投资于本区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已在或拟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合规交易市场申请上市挂牌企业的产业投资基金,可给予优先投资。
9.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经认定,根据投资金额,每满1亿元且投资1年以上的,给予在地投资奖励50万元,单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支持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本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经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持续优化金融市场环境
11.集聚培育人才队伍。鼓励支持金融类机构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支持在金融市场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才申报本市东方英才等人才计划。
12.加大金融人才服务保障力度。对符合本区人才政策条件的金融业从业人员,鼓励支持其按照程序申请享受落户、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就医、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本区相应的人才政策。
13.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建立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协助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与媒体的沟通力度,引导媒体负责、专业、客观、实事求是开展报道。加强舆情监测,依法打击恶意舆论干扰行为。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
各乡镇(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认定标准,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绩效管理等日常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乡镇(园区)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由乡镇(园区)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流程拨付资金。
四、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对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
(四)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五)本实施办法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