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规〔20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上海市松江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实施意见》经第8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上海市松江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高松江区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结合松江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体系
(一)区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镇、街道、经开区应当按照区政府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区气象局负责本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为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区应急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协调气象灾害救助,统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区政府将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灾害防治考核,并将气象灾害风险普查、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四)区气象局应当根据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区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本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本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其他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五)本区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建设相关工程设施或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局、区交通委等部门应会同各镇、街道、经开区管理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大风多发地、沿江等区域转移人员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灾临时安置点和船只避风港(锚地)等的建设和管理;
区水务局、区交通委和各镇、街道、经开区应当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疏通河道、加固堤防。城投集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区域的排水工作,确保排水畅通;
区气象局、区交通委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区管道路、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的监测、防护设施建设;
区气象局、区应急局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上海市气象局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加强对种植业、养殖业等的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国资委、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城投集团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维护管理;相关设施在建设、维护时,应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六)区气象局应当指导产业基地、产业社区等区域管理主体在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时,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七)各镇、街道、经开区应当落实街镇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人员设施、应对措施等具体要求,加强韧性安全社区建设,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区应急局应当会同区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指导。
各镇、街道、经开区应当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区气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实况报告以及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灾情调查报告等工作。
(八)区应急局、区气象局会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教育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对列入本市和本区重点单位名录的区内单位加强服务和监督。
1. 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应当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名录。
下列主体可以认定为重点单位:
(1)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
(2)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3)大型生产、制造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
(4)学校、医院以及火车站、轨道交通、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5)在建深基坑、超高层建筑等建筑施工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
(6)高层及以上建筑的管理单位;
(7)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8)大型数据存储单位;
(9)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2.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1)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对职工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3)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记录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运行情况、重点部位维护保养情况、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巡查记录,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5)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
(6)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本单位灾情。
3. 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人数超过300人或者生产经营场区分散的重点单位,应当确定2名以上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急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做出预警响应;
(2)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及救援措施;
(3)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预案演练、设施维护、宣传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
(4)与气象主管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沟通灾害防御有关信息;
(5)开展其他与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工作。
4.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气象灾害防御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装置、器材清单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清单;
(3)定期巡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4)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和应急演练记录;
(5)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响应、应急处置记录;
(6)气象灾害发生情况;
(7)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5. 区气象局、区应急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指导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
6.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加强信息共享。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可以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包括以下内容:
(1)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3)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配置、重点部位警示标志设置、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情况;
(4)气象灾害防御巡查记录及风险点整改情况;
(5)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情况;
(6)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传播、应急处置和预案启动情况等;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内容。
(九)区政府根据实际鼓励农村村民住房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加强雷电防护安全管理。
三、进一步提升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能力
(十)区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完善本区精密气象监测系统。在高层建筑、旅游景区、轨道交通、输配电、油、气线路以及沿江等重点区域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移动监测设施建设。
(十一)台风、暴雨、暴雪、大风、低温、高温、大雾、霾、道路结冰、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区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区气象局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区内相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十二)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通过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中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十三)本区内各相关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台风橙色、红色或者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区广播电台、区电视台等媒体应当滚动播出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引。紧急情况下,区电信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医院、轨道交通、车站、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十四)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应当在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及相关部门报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信息。
区政府总值班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区气象局负责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十六)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在发布相关预警信号时,本区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办法》及本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落实以下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1. 四类红色预警学生保障措施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2. 四类红色预警劳动者保障措施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业、停运、停航、停园等措施。
3. 高温、低温应对
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低温、霜冻、寒潮、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保证行驶安全;供水、消防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的检查,落实供水、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
4. 台风、大风应对
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构)筑物、建筑工地、高空作业、码头等场所或者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采取加固临时设施等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附属物脱落、坠落,必要时采取停工停业、人员设备转移等措施。
5. 大雾、霾应对
大雾、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降低车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闭等管理措施,保证行驶安全。
大雾、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达到空气重污染预警信号标准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产、限污、停产等措施;高污染的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行措施。
(十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和结束后,区政府应当根据灾害影响情况,组织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灾情调查。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五、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十八)各村(居)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协助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及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十九)鼓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二十)鼓励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应急演练;在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序参与医疗救助、心理疏导和灾后重建等活动。
(二十一)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鼓励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以及科普宣传节目;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十二)本区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气象巨灾风险有效保障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六、严肃追究失职、不作为行为
(二十三)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违反《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基础防灾能力建设的;
2. 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3. 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
4.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十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未将检测信息录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违反《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重点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