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崇教成职〔2025〕1号
各民办学校: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区教育局与区财政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上海市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5年1月7日
附件
上海市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上海市崇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民办教育发展资金”)。
第二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区级财政教育经费安排,并纳入区教育局本部专项。
第三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由区教育局牵头。区教育局负责项目规划、遴选和资金分配,指导和推动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下达。
第四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循党建引领、促进改革、注重绩效、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民办学校为经审批机关审批,并取得相应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申办学校必须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已建立教职工年金制度并且已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上一年度存在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情形的民办学校不得申请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整改后的次年可重新申请民办教育发展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主要分为生均专项、安全专项、内涵专项、特色专项四类。其中,安全专项、内涵专项和特色专项合计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教育系统年初预算中剔除政府聘用人员、绿化费、房修费、抚恤金、助学金、离退休人员相关经费六大类费用以后的项目预算总额的3%。
生均专项:含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在本区义务制教育阶段就读于民办学校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本区民办非营利义务制教育学校,按照不高于本区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公用经费用于保障民办非营利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
安全专项:本区民办学校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区教育局根据学校申请和实际,对本区范围内办学困难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核定一定数额的保安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区同类保安人均标准。补助经费由各民办学校用于按国家规定的专职保安员配备。
内涵专项:主要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等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后勤保障以及区教育局任务清单管理项目等。
特色专项:主要支持全区性公共服务项目、激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他民办教育重大改革与发展项目等。
第七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虚报、截留、挤占、挪用,项目支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规定,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请客送礼、旅游观光、投资理财、提取管理费,支付罚款、偿还贷款(利息)、捐赠赞助等。
第八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内涵专项主要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涵专项不得超过内涵专项总额的20%。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九条 对各民办学校内涵专项的支持,实行要素分配管理和任务清单管理。按照要素法分配管理的,分配要素包括办学规范类要素和发展绩效类要素,要素的权重应保持整体稳定,每年可根据工作重点对权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一)办学规范类。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条件情况、财务规范管理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关联交易规范情况、年检情况等。
(二)发展绩效类。主要包括学校落实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任务的情况、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督导评价情况、社会公益服务情况等。对于民办学校具有先创性、引领性的办学成果和突破,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予以激励支持。
第十条 对各民办学校特色专项的支持,由相关学校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拟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报区政府同意后,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由区教育局直接拨付到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应当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明确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决策程序、采购及招投标、内部控制、内部监督、信息披露等要求,确保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校长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应当开立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及其利息的收入、支出应当在专户中核算,其他收支不得通过该账户核算。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规范采购行为,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在限定性资产科目核算,保障法人财产权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拨付至民办学校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应当分项目核算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并在当年内完成使用;当年未使用完毕的,由区教育局在拨付下一年度资金时予以统筹。民办学校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规范管理、规范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情况应依法接受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经查实有违规办学行为或不按规定用途和规定程序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民办学校,有关部门可扣减拨款、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同时,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民办学校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