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沪崇府办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函〔2024〕7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上海市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沪府办〔2024〕61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调查,查清自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区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客观反映人口发展状况,为完善我区人口与发展战略及政策体系,提高生态岛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调查将在我区18个乡镇抽取一定数量的住户,调查对象为抽中住户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我区调查样本量按照全市要求定为3%,具体由市统计局负责抽样。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标准时点为202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领导和协调,由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上海市崇明区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筹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协调小组由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族宗教办。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协调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要充分发挥乡镇和村居委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区、乡镇两级相关调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与人口登记、管理有关的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按照规定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原有工作岗位,调查工作队伍要尽可能确保稳定。
五、调查经费
我区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区、乡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调查对象个人信息。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调查方案,规范调查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充分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和社会大数据,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提升调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调查宣传的策划、组织和报道工作,因地制宜,采用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工作监督。建立调查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调查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要加大对调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调查工作的现象。对调查中违纪违法责任人,由调查机构按照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或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