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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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府规〔2025〕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片区管委会各处室: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2025年3月28日

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工作,根据《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相关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区建交委、区规划资源局共同牵头组建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建筑师负责制工作有序开展,推进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高效实施。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建交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体旅游局、区综合执法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交委。

  区建交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对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并对建筑师负责制工程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区建交委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建筑师进行备案。

  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建筑师、规划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联动工作,对建筑师负责制工程有关的规划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体旅游局、区综合执法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程范围

  第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浦东新区国有资金投资是指:

  (一)使用浦东新区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含有市级以上预算资金投资的工程除外);

  (二)使用浦东新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临港新片区国有资金投资视作浦东新区国有资金投资。

  第五条  应当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其具体类型和规模是指:

  (一)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建安费用3亿元以下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领域新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

  (三)具有象征意义和代表性的、建筑艺术造型追求独特性、创新性和美学价值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对建筑综合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上楼”、创新智造等房屋建筑工程。

 第六条  鼓励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采用建筑师负责制。鼓励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领域的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产业类、美丽乡村类、城市更新类、其他历史风貌及建筑保护类等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优先采用建筑师负责制。

第三章 责任建筑师条件

  第七条  责任建筑师应当为一级注册建筑师,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10年以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并主持完成过5个以上中型建筑工程或者2个以上大型建筑工程。

 第八条  境外建筑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区建交委申请责任建筑师备案:

  (一)取得境外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的资格,包括国际建筑师协会(UIA)会员国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会员国家等的建筑师注册机构认证的相应一级资格;

  (二)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10年以上;

  (三)担任项目负责人并主持完成过5个以上中型建筑工程或者2个以上大型建筑工程。中型、大型建筑工程规模等同于国内相应标准。

 第九条  境外建筑师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申请表信息包括个人执业信息、从业经历以及所属单位基本情况和同意申请备案的意见);

  (二)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三)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从业经历和业绩证明材料;

  (五)劳动合同或者在职证明文书;

  (六)申请人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境外建筑师申请责任建筑师备案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区建交委应当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建交委准予备案。

第四章  基本工作要求

  第十条  建筑师负责制项目设计可以选用设计任务总包或者方案设计总控的实施模式。

  实行设计任务总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发包给具备全过程设计能力和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由责任建筑师团队承担全过程设计任务。

  实行方案设计总控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将方案设计发包给具备方案设计和全过程技术咨询和管理能力的设计单位,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设计单位,由责任建筑师团队完成方案设计,并在后续设计阶段承担技术咨询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责任建筑师团队服务内容合理计费。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投标报价满足最高投标限价要求的,不再将投标报价列为详细评审因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尊重责任建筑师专业意见,听取其合理建议;在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中,明确责任建筑师团队在品质管控、技术指导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流程和方式,为其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从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对建筑师负责制模式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反馈至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筑师负责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为责任建筑师组建团队和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鼓励设计单位建立“责任建筑师挂牌制度”,对本单位符合责任建筑师条件的注册建筑师及其个人业绩、专业特长进行挂牌公示。

  第十四条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工程品质和投资控制,根据责任建筑师所属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约定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服务。

  责任建筑师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一致,选择同等条件的其他建筑师替换,并按要求进行合同信息变更。

第五章 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工作内容

  第一节  前期策划

  第十五条  责任建筑师团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前期策划咨询工作,提供编制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协助建设单位明确项目定位、可行的发展规模、技术经济指标、设计任务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投资规模、完成目标等要求。前期策划咨询成果应当经建设单位确认。

  第二节  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责任建筑师团队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设计成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十七条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根据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协助建设单位开展投资控制。责任建筑师应当在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签字。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统筹协调室内精装、景观园林、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人防工程、基坑围护工程、标识标牌等专项设计。

 第十八条  责任建筑师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当承担设计技术审查工作。设计技术审查工作包括对工程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进行判定,分别形成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超限高层抗震设计相关技术意见,提交区建交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作为出具相关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三节  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开展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阶段的招标活动,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责任建筑师或者其指定的一名团队成员应当作为评标技术专家参与相关评标工作,但依法应当回避的除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对涉及质量、品质和设计效果实现等有关的设施设备、建筑饰面材料和其他非通用建筑材料提供技术指标。不得利用技术指标限制公平竞争,满足技术指标的材料、设施设备的产品品牌不得少于三种。

 第四节  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保证必要的驻场时间,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施工图深化设计并全过程参与指导实施。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影响设计品质、效果实现的材料、产品加工图、产品封样、工艺样板等进行审核确认。

  责任建筑师团队应当指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设计文件要求,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问题,对设计变更内容出具技术意见,推进设计和施工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条  责任建筑师团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各阶段管理服务,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总体监督指导、优化和协调。

  责任建筑师团队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审核施工进度、材料设备以及工程款支付确认单等。

第六章 土地出让及行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在核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应当由规划资源部门征询建设管理部门意见,明确相关要求,并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中明确采用建筑师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需开展基坑工程评审、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等专项评估评审的项目,可授权由责任建筑师组织符合要求的专家进行相应专项方案的论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责任建筑师团队服务费用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在投资概算的相应费用项目中列支。结合工程规模、服务内容和复杂程度,按照责权利对等、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师服务费用。

  责任建筑师团队服务收费方式可采用工程造价比例计费,也可按照人工时计费,不应低于实际成本。具体测算可参考本市建筑师负责制服务成本测算相关行业规定落实。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建交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责任建筑师的承诺以及出具的竣工验收技术意见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免于技术审查的,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分是否与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致。

  对于施工许可阶段免于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对于竣工验收阶段对交通(配建停车场)、民防、绿化、出入道口等专业验收事项免于现场核验的,检查责任建筑师竣工验收技术意见和工程相符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区建交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师负责制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区建交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建筑师负责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方式,确定评估流程,编制评估标准,优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并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相关工程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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