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3〕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接收安置的对象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二)在被调整、精简的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退出现役的;
(三)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四)按有关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关于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对今年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向退役士兵介绍上海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激励退役士兵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积极投身到改革大潮中,努力为上海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暂行办法》等现行安置政策法规,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企事业单位在体制、机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从而做到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珍惜军人荣誉,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各级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要做好退役士兵的欢迎接待工作。各区、县要加强对待分配期间城镇退役士兵的管理。街道、镇(乡)要结合社区综合管理,广泛开展家访、谈心等活动,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回到地方以后遇到的实际困难,营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此外,要组织退役士兵参加所在地区的各项公益性活动。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有关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关于退役士兵的安置
今年由于军队实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将提前退役,本市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特别是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实际,通过安排就业、推荐就业、自谋职业等办法,搞好退役士兵的安置。
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仍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原入伍时《入伍通知书》和《安排工作通知书》一起发(以下简称“两通”)的城镇退役士兵,因其入伍时政府已安排过工作,故退役后仍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因原单位濒临停业、破产以及跨区县迁址等情况而使安置“两通”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重新安置;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由区县安置部门酌情安置。对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应当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样安置。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配合同级安置部门摸清辖区内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区县安置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将就业指标下达给辖区内的接受单位,用于安置本区县接收的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
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退役士兵就业。使用政府下达的就业指标,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实行双向选择。双向选择不成功的,实行指令性保底安置。对伤残军人、高级士官以及长期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照顾。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认真做好帮扶工作。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免费、优先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推荐就业岗位。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由街道、镇(乡)接收管理,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3年内免收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对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由镇(乡)政府按《暂行办法》规定妥善安置。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他们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各区县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应当按照《兵役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接受区县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当年有安置任务的事业单位满编的,可采取先报到后再纳编的办法进行安置。中央在沪部属单位、市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规定,不得拒绝接受和限制下属单位接受区县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的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对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新闻单位要予以曝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受单位依照《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认真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退役士兵的培训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力度,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区县安置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农村退役士兵,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科目,加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为农村经济建设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同时,要选拔一批在部队表现优秀、政治文化素质较高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进行专门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农村基层干部,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关于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妥善解决。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一律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年度文明、先进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区县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