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爱卫会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年—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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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4〕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爱卫会、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市容环卫局制订的《上海市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年—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上海市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年—2015年)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和原血吸虫病流行区(指闵行、嘉定、宝山、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区和浦东新区9个区)各级政府的努力,本市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到2003年,全市已连续29年无内源性血吸虫病急性感染、无阳性钉螺,连续25年无新病人、无新病畜,连续18年巩固了全市消灭血吸虫病的成果。但是,由于钉螺孳生环境复杂,流动人员的管理难度较大等原因,本市发生血吸虫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为了加强本市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做好血防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血防工作方针,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消灭残存钉螺、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断外来传染源的传播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实施省(市)际联防联控,完善血防监测工作机制,有效控制内源性血吸虫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标
  (一)总目标
  2004年—2015年,全市不发生内源性血吸虫病新疫情,巩固全市消灭血吸虫病的成果。
  (二)具体目标
  1.2004年-2005年
  继续完成和实现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任务和目标,即:不发生内源性血吸虫病新感染病人(病牛)和血吸虫感染性钉螺;“九五”期间查出的螺点基本消灭;“十五”期间前三年查出的新螺点基本消灭。
  2.2006年-2010年,即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简称“十一五”)期间
  继续保持不发生内源性血吸虫病新感染病人(病牛);
  结合河道、农田水利工程,基本完成重点地区残存钉螺孳生环境的综合治理。
  3.2011年-2015年,即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简称“十二五”)期间
  继续保持不发生内源性血吸虫病新感染病人(病牛);
  残存钉螺的分布范围和面积呈总体下降趋势。
  三、任务和要求
  (一)加快清查和消灭残存钉螺
  1.任务
  力争两个明显“压缩”,即明显压缩有螺范围,明显压缩有螺面积。全市有螺镇、村的范围和有螺面积总数以“十五”期间为基数,“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都要比上五年呈下降趋势。
  2.要求
  (1)查螺
  在“十五”期间,继续完成血防“十五”计划安排的查螺活动;
  在“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全市原流行镇和后发现的有螺无病镇都要安排查螺。其中,无螺未满5年的,年年查螺;无螺5—10年的,隔年查螺;无螺10年以上的,安排1年查螺。每镇的查螺范围由所在区视各镇具体情况确定。
  原各流行区对区内非流行镇的查螺,原则上五年期间安排一次。
  原市属有螺单位和血吸虫病非流行的崇明县,每五年分别由市和崇明县安排一次监测查螺活动。
  重点有螺区,每五年期间由市组织一次重点查螺活动。
  (2)灭螺
  对查出有螺孳生地的灭螺,要严格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手册”的技术规范实施。力争做到一般螺点,当年发现,当年消灭;较大螺区,当年发现,当年控制。同时,重点落实“三灭”:
  源头灭螺——结合河道、农田水利工程,彻底改变钉螺孳生环境。
  药物结合土埋灭螺——对河岸、沟渠、滩洼地的钉螺,在药物灭螺的同时,在可能条件下,采取筑灭螺带、开新填旧和覆土填埋等措施。
  反复灭螺——对每个有螺处,连续三年复查复灭。
  对发现重大螺情,并达到启动血吸虫病突发疫情一级应急处理预案指标的,按一级应急处理要求实施。
  (二)严防外来传染源引起血吸虫病传播
  1.任务
  在“十五”期末抓好试点的基础上,自“十一五”起,重点抓好当年有螺村的外来和外出疫区流动人员的血吸虫病检测,受检率要达到80%以上。同时,凡当年有螺村民小组的7岁以上人群,要全部进行监测查病,并在当年有螺镇抽查100名小学生,进行监测查病。对查出的血吸虫病人,要实施治疗和治病后的跟踪管理,严防由此引起血吸虫病传播。
  2.要求
  (1)继续在城乡全面开展对来自疫区流动人员和本市外出疫区返沪人员的血吸虫病检测,对可能输入的传染源尽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早管理。
  (2)重点加强当年有螺镇的外来和外出疫区流动人员的血吸虫病检测,受检率要达到80%以上。
  (3)对流动人员中查出的血吸虫病人及时给予治疗,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对病人居住点周围河道、沟渠等环境的查螺工作。同时,按照病人跟踪管理的要求,做好病人的后续管理工作,包括病人的治疗效果复查、病人的粪便管理、病人继续与疫区来往后的跟踪查病等。
  (4)增强市、区县各级医院对血吸虫病预防意识和诊断检测的能力,严防血吸虫病漏诊、误诊。
  3.加大对家畜传染源的管理力度
  按照对当年有螺地区人群监测查病的要求,同步实施对牛、羊等家畜的血吸虫病监测查病;对来自疫区的牛,要全覆盖地进行血吸虫病查病,一旦查出血吸虫病牛,除及时治疗或处理外,要严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综合治理。
  (三)加强农村饮用水和粪便管理
  1.任务
  (1)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99%以上,确保安全卫生供水。
  (2)农户卫生厕所达到规范要求的在92.6%以上,加强农户粪便无害化处理的管理。
  (3)落实对借居市郊农村外来流动人员的粪便无害化管理,在“十五”期间试点的基础上,力争“十一五”期末(2010年)管理覆盖率达到60%以上,“十二五”期末(2015年)管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自“十一五”(2006年)起,当年发现有钉螺的镇的农户及外来流动人员的粪便无害化管理率,都要达到95%以上。
  2.要求
  (1)在“十五”期末及“十一五”、“十二五”的每五年期间,市有关部门组织一次对农村自来水安全卫生供水和农户粪便无害化管理状况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凡当年发现有钉螺的镇,所在区(县)主管部门要对该镇农户用水和粪便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市、有关区县主管部门要对借居农村的外来流动人员的粪便管理制定一套管理措施,力争“十五”期末实施,并经常督查落实。
  (四)加强血防健康教育,形成血防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在“十五”期末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到“十一五”期末,原流行区中小学生和农村居民血防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到“十二五”期末,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五)加强血防联防联控,全面实施《粤、沪、闽、桂、浙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和苏、浙、沪有关血防联防工作计划
  到2015年,本市与苏、浙毗邻地区确保不发生内源性血吸虫病新疫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市政府在市公共卫生联席会议中,设立血吸虫病防治专门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各有关区政府要组建相应的血防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公共卫生建设紧密结合,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和措施,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强化部门职责,确保责任到位
  卫生、农业、水务、环卫、教育、科研、宣传、民政、劳动、医保、公安、财政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市和有关区爱卫会办公室要做好日常血防工作,组织实施血防工作计划,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调和沟通,加强对血防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三)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血防经费
  根据国办发〔2004〕59号文件精神,血防工作经费由市政府和有关区政府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血吸虫病治疗药物和灭螺药物由市财政承担;对困难区承担的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跨地区的重大灭螺工程(含在外省的市属单位查灭螺工作)、省市联防联控工作经费,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坚持“春查秋会”制度,促进规划任务完成
  根据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国血防工作春查秋会制度》和《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述职制度》的精神,市公共卫生联席会议及其血吸虫病防治专门委员会每年要抓住春季有利时机,组织成员部门对有关区开展防治工作和完成规划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总结推广经验,针对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年末召开市血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市年度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新一年的工作任务。
  (五)推进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防治工作效果
  市、有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分别设置寄生虫病防治科,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建立一支能胜任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血吸虫病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专业队伍,不断提高血防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原各血吸虫病流行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1-2名血防专业人员,负责对基层螺、病情监测的业务指导。要统筹安排有关设施建设,改善器材装备,提高防治工作效果。要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血吸虫病诊断、检测、治疗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诊治水平。在市和各区县,分别确定一家综合性医院为血吸虫病的收治单位。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有关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建立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行述职制度和规划目标考评制度。在每年末召开的市血防工作会议上,各有关区和有关部门要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血防工作的开展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市、有关区爱卫会办公室要经常组织督查活动,推进工作的开展。
  根据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将于2008年和2015年对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评和终末评估的安排,本市将于2008年和2015年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考评和终末评估。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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