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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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4〕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市信息委《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本市的贯彻意见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协调,不断完善上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发展教育,培养人才,实现科教兴国的有力保证。本市各相关单位要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共同努力,做好有关工作。
  (二)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原则。
  要进一步理顺银行、高校、学生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改革目前财政贴息方式。
  从2004年秋季开始,改变以往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自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具体办法见附件1)
  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延长还贷年限。
  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实施经办银行公开招标办法。
  在前几年银校合作的基础上,采取“多校组合”或“存贷合作”的方式实施公开招标,确定上海普通高校(含普通高职院校,下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2004年上海地方普通高校可根据以往银校合作情况,委托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筹建时由上海市教委财务结算管理中心代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经办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提供相关服务;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风险补偿资金;各高校要按协议约定承担风险补偿资金,并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六)实行定额放贷办法。
  每年每校的贷款总额,原则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下同)、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10%—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普通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由市教委学贷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普通高校贫困生实际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二、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风险防范补偿机制
  (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国家助学贷款各经办银行、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各普通高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要发挥积极作用,及时收集并整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各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款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提供给全国或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各普通高校要不断完善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市教委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市、校两级学贷管理部门要与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共同建立学生信用信息交流机制,并不断完善对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提倡并鼓励大学生在就业、应聘等过程中,主动向用人单位出示其个人的《学生信用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市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经办银行搞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
  (二)建立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市财政和本市各普通高校要按照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标时确定。上海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办法见附件2)
  三、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调整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
  该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教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信息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研究解决上海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健全本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
  市教委要加强国家助学管理机构建设,筹建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职能如下:
  1、具体组织部署上海地区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
  2、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上海地区市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3、统一管理市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上海地区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4、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
  5、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相关信息;
  6、定期向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通报有关情况、报送相关报表。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和市级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对未就业的贷款学生,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四、开办上海生源赴外地高校就读的助学贷款业务
  为鼓励上海生源到外地高校就读,并有效帮助其中部分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04年秋季开始,开办上海生源赴外地高校就读的助学贷款业务。凡有本市常住户籍并经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被录取到外地高校就读的低保家庭贫困学生,可凭其入学通知书或就读高校学生证、家庭户籍所在地区街道或乡镇社保中心出具的低保收入证明等资料,在指定时间到市教委指定地点申领上海生源地贷款申请表;经初审合格后,与上海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按银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等相关资料,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贷款。
  上海生源到外地高校就读所申请获得的助学贷款,限额每人每年6000元,并享有国家规定的财政贴息待遇。

  附件:1、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2、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自2004年秋季开学后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的借款利息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法定利率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二、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市属普通高校、各行业办高职院校及民办普通高校统一由本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委初审、市财政审核后,列入市教委每年度部门预算。
  三、贴息的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市属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贷款管理部门确认后,提供给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资金。
  市财政将列入预算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季度预拨给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四、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对财政贴息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报送相关报表。
  五、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贷款学生在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六、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签订合同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2

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按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银行,是指与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中标银行。
  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三、市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委初审、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教委年度部门预算。
  四、市属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向上述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扣除并划拨给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民办和行业办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由各学校在每年10月底前,将资金划入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五、当年尚未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当年实际贷款额×风险补偿比例×50%。
  六、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并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确定。
  七、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超过90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
  八、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九、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十、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扣拨经费的依据。
  十一、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将各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书面通知高校,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十二、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并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同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十三、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每年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同时抄报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并向高校通报。
  十四、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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