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对印度洋海啸灾区民间捐赠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三日
关于开展对印度洋海啸灾区民间捐赠活动
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对印度洋海啸灾区民间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民电[2005]第1号内部明电)的要求,现就本市组织开展对印度洋海啸灾区民间捐赠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组织好此次捐赠活动,成立市、区(县)“民间援助印度洋海啸灾区协调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宣传报道、数据汇总、信息发布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区县民政局负责。
二、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有关精神,此次捐赠活动由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市红十字会及其各区县分会、市慈善基金会及其各区县分会负责开展募捐活动并接受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款要如数移交上海市红十字会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三、捐赠活动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此次捐赠活动以资金捐赠为主,考虑到运输成本和灾区国家卫生检疫检验等问题,暂不接受物资捐赠。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接受捐赠热线电话、银行帐号、接受地点等。从1月4日起,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将当日接受捐款情况上报上海市民政局“民间援助印度洋海啸灾区协调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民政部。
五、切实加强捐赠款的管理。接受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捐款要向捐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
六、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要定期将捐款的接受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市、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集活动。
上海市民政局
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