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2004年本市献血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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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3〕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关于2004年本市献血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2004年本市献血计划的实施意见


2004年,本市献血计划为18.8万人份(每人份200毫升),占全市医疗临床用血的50%以上;计划外献血8万人份。为保证献血计划的完成,必须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坚持志愿无偿献血方向,加大献血组织宣传力度、血液监督执法力度和血液质量管理力度。为此,现提出2004年本市献血计划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大动员组织力度,保证献血计划的完成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市劳动保障局提供的职工交纳养老金人数(不包含协保人员)的5-6%比例、农业人口的2.2%比例,下达献血计划,并由养老金交纳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民献血的管理。各单位、街道、乡镇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社区可按社区员工、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和在该社区居住工作的外来人员总数的2-3%安排献血计划。

此外,要加强中央和外省市驻沪单位、在沪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献血的组织动员和管理。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献血的管理,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具体计划的实施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由黄浦区卫生局负责。

二、坚持宣传引导,形成优化志愿无偿献血的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血液管理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充分依托媒体优势和社区健康教育网络,整合社会资源,努力构建经常性、立体式的献血宣传渠道,运用生动事例,宣传献血与用血的有关规定,弘扬“无偿献血,无上光荣”和“热血传情,健康相伴”的社会新风。要加强对公民献血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血液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献血法制意识。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继续抓好中小学生的献血知识教育。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卫生工作者、高校学生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的要求,积极参加志愿无偿献血,为广大公民起表率作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倡导“自愿、无报酬”献血,并以此作为培育城市精神、提升市民素质的抓手之一。

各高校要进一步开展志愿无偿献血活动,把开展志愿无偿献血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实事来抓,加强对志愿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加强献血前期宣传动员和献血健康教育。各流动采血车要主动参与献血宣传。

各级血液管理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在献血、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等方面服务于民。血液管理部门要继续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实现人性化服务和系统化管理,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水平。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与医院临床用血管理,确保血液安全

各采供血机构与医院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血站基本标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献血者身份异常登记制度和报告制度,把好血源质量关,使病人得到安全、放心的血液和满意的输血服务。

各级采供血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献血、采供血的方法和过程,不断完善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建立血液检定机构和血液管理监督员的督导制度,继续搞好血液安全工作与防治“非典”的常态长效管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配合协调。

医疗机构要坚持科学合理的输血原则,推广自身输血等输血新技术,加快三级甲等医院输血科建设的步伐,落实各项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四、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

各献血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单位领导签字负责制,严防冒名献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血液监督管理职责,杜绝雇人献血行为。对违反血液管理法律法规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各级血液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每年两次的集中血液执法,提高对献血体检和采血现场的执法频次,加强有针对性的献血单位回访,拓展血液监督执法的覆盖面。同时,加强查证岗位责任制,实行“查证签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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