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沪府发〔200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保持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作如下通知:
一、不断提高认识,增强保护意识
近代以来,上海一直是我国中西方文化交汇的重要窗口。上海不仅是中国近代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中国近代工业、近代文化的发祥地。上海丰厚的历史文化是近代中国历史文化的缩影,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的上海近代建筑,加上现存的上海古代建筑,都是上海城市发展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我国珍贵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上海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鲜明特点。保护和利用好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进入新世纪,上海的城市建设必须走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必须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必须更加注重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既要追求特征鲜明的时代气息,更要注重体现深厚历史文化的底蕴。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按照“全面规划、整体保护、积极利用、依法严管”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保护制度,进一步凸显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各单位、广大市民都要增强保护意识,为弘扬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作出贡献。
二、扩大保护范围,实施分类保护
为使本市的保护建筑类别和内涵完整地反映上海城市发展中的历史文化风貌,要进一步扩大保护的范围。凡是代表本市各个历史时期并具有一定文化与科学艺术价值的典型建筑,均应予以保护。凡1949年以前建造的花园住宅、大楼、公寓、成片的新式里弄、有特色的石库门里弄和有历史人文价值的民居,代表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业建筑、商铺、仓库、作坊和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成30年以上、符合《条例》规定的优秀建筑,都必须妥善保护。
对列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建筑,要按照“市民、社会推荐,部门筛选,专家评审,政府批准”的程序予以认定。专家评审之后,有关部门应将名单公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经确定需要保护的建筑中,属于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政府统一挂牌,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行保护;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内需要保留的建筑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应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确保其长久完好保存。
对列入保护范围的建筑,由市、区县相关部门在仔细勘察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保护类别,建立保护档案信息库,并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对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物业管理单位等实施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精心编制规划,坚持整体保护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条例》的规定,由规划部门会同房地资源、文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各区县尽快编制已批准公布的1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规划的细化,进一步明确每片风貌区的风貌特色及保护准则,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由相关部门共同确定风貌区内每幢建筑的“拆、改、留”性质,由规划部门提出各类建筑规划控制及环境景观保护的具体要求,使风貌区的保护更具可操作性。其他有保留价值的建筑或建筑群,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各类建筑规划控制及环境景观保护要求。对郊区历史文化名镇、名街、传统民居村落、有人文价值的建筑,代表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业建筑、仓库、商铺、作坊以及桥梁等保护区域、保护建(构)筑物,由有关区县和部门编制规划或者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切实做到保护“横向全覆盖、纵向均涵盖”。
四、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日常监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保护建筑的管理。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整改、改变使用性质等,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加强管理,以保持原貌特色。保护建筑项目的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均应由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专家委员会审定。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保护范围的建筑不得拆除、改造。保护建筑的产权人应依法承担保护建筑的维修养护责任,定期对保护建筑进行检测和维修。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国有非居住性质保护建筑的承租人应承担租金以外定期维修的相关费用。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或对保护建筑实施改扩建,必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保护建筑在进行产权交易或租赁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条例》规定的保护要求及规划控制要求,履行告知承诺义务,告知情况应向房地部门备案。属于授权经营的国有非居住性质保护建筑,其经营者在进行产权处分前,应向市房地资源部门报告,经核准后方可进行买卖。国有非居住性质的保护建筑授权经营单位在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转让或转租前,应报房地部门核准。对授权经营的国有保护建筑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确保有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人文价值的国有资产的完好。
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建筑保护工作的实际,配备相应的力量,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保护建筑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发现破坏保护建筑的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推进成片保护试点,探索保护利用新路
要运用现代化的理念和技术,维护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延续历史建筑的生命周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正在实施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整治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创造经验,力争早出成效。要通过“政府协调支持,专家指导把关,企业具体运作,市民积极参与,社会各方配合”,既有效保护历史风貌,又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既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探索符合时代特征、中国国情、上海特点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新路子。
六、完善政策规定,建立保护长效机制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应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逐步形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当前,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扩大保护范围、改变保护建筑不合理使用现状等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细化可操作办法,积极、有效地推进保护工作。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区县两级财政要抓紧建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成片保护前期周转,对履行保护义务确有困难者给予必要的资助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共同商定。
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成片保护的工作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成片保护。同时,要结合居住区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提供专门用于建设成片保护地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土地,通过市场化运作,推进成片保护。
要借鉴国外保护历史建筑的先进经验,研究制定“产权人严格履行义务,政府予以必要支持”的具体政策,鼓励产权人、使用人自觉承担保护义务,形成保护的良好氛围。
七、理顺保护管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市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全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由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文管委派员组成,具体落实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
市、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信息互通,搞好协同配合。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政策制定和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建立保护建筑专门档案,执行定期普查制度,搞好建筑保护的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和有关服务。要通过共同努力,确保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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