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05〕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强化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下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意见》的要求和市政府的部署,今年下半年将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通过对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总结前一阶段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成效,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并及时加以研究、解决,促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为上海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执法检查部门
由市监察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等参加。
区县执法检查由区县监察委牵头,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审改办组织实施。
三、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机关。市和区县分别确定若干重点检查的对象。
市重点检查对象是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等10个部门。
区县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检查对象。
四、执法检查内容
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一周年期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方面。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以及市政府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明令取消的项目,是否仍在审批;调整的项目,是否已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是否存在变相审批等问题。
2、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面。越权设立、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以及其他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予以纠正;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涉及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依法公布并报备。
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面。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是否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中,有无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已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行政许可的公示方面。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解释和说明,而不提供解释和说明。
2、行政许可的受理方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未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及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的审查方面。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4、行政许可的决定方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5、行政许可的收费方面。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情况
各区县、各部门是否加强行政许可实施的后续监管。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对有关投诉做到认真受理和解决。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相关制度建设的情况
《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在行政许可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五)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对下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确保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强化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是否有明确的思路和打算。
五、检查方式
采取各级行政机关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统计表格(见附表1、2、3),写出自查报告。市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监察委,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区县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区县监察委,抄送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审改办,并由区县监察委汇总后报送市监察委,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机关,抄送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
(二)重点检查
市级行政机关的重点检查,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组织实施,采用听取汇报、检查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网上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等方法进行。区县级行政机关的重点检查,由各区县监察委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组织实施。
六、时间安排
(一)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各区县、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包括统计表格于8月31日前,按报送要求分别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
(二)9月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区县监察委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审改办分别对市、区县两级行政机关开展重点检查。
(三)10月为总结阶段。各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
(二)实事求是,认真自查。这次执法检查以各区县、各部门自查为主。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反映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执法检查的实施中,各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要加强与市、区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全面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四)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切实解决本部门、本地区贯彻《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各单位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可及时与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联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执法检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参照本通知自行组织实施,并于今年9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总结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表1
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部门: 年 月 日
行政 |
2004年6月30日前取消和调整的项目 |
|
涉及
行政
许可
文件
清理
情况
(件) |
2004年6月30日前废止修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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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6月30日取消和调整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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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6月30日废止修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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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消和调整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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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废止修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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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实施
主体
清理
情况
(个) |
2004年6月30日前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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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投诉
情况
(件) |
受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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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6月30日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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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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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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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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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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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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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章
立制
情况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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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
1、此表数据统计时限截至2005年6月30日。
2、此表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市监察委执法监察室。
3、市级行政机关仅统计本部门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
附表2
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况登记表
填表部门: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
行政审批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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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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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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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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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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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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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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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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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单独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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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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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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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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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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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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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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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
规 |
部门
规章 |
市政
府规
章 |
中央
文件 |
国务
院文
件 |
市委
文件 |
国家
部门
文件 |
市政
府文
件 |
国家部
门内设
司局文
件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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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定定期核检(如年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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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
核检
的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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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收费情况 |
实施
行政
审批是否收费 |
是 |
|
收费
项目
名称 |
|
收费
金额
或者
标准 |
|
该项收费的文件依据(文件名称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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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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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
项的
年检
是否
收费 |
是 |
|
收费
项目
名称 |
|
收费
金额
或者
标准 |
|
年检收费的文件依据(文件名称及条款)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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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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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
1、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指除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2、联合审批指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
3、“审批类型”和“设定依据”中“其他”应说明具体内容。
4、以“国务院决定”形式设定的许可事项,其设定依据为“其他”并注明“国务院决定”。
5、此表统计数据时限截至2005年6月30日。
6、此表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市监察委执法监察室。
7、市级行政机关仅统计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附表3
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
填表部门: 年 月 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及具体条款(包括该事项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时间、制定机关及决定该事项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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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
1、此表统计数据时限截至2005年6月30日。
2、此表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市监察委执法监察室。
3、市级行政机关仅统计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