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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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5〕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强化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下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意见》的要求和市政府的部署,今年下半年将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通过对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总结前一阶段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成效,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并及时加以研究、解决,促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为上海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执法检查部门
  由市监察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等参加。
  区县执法检查由区县监察委牵头,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审改办组织实施。
  三、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机关。市和区县分别确定若干重点检查的对象。
  市重点检查对象是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等10个部门。
  区县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检查对象。
  四、执法检查内容
  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一周年期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方面。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以及市政府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明令取消的项目,是否仍在审批;调整的项目,是否已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是否存在变相审批等问题。
  2、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面。越权设立、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以及其他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予以纠正;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涉及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依法公布并报备。
  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面。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是否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中,有无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已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行政许可的公示方面。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解释和说明,而不提供解释和说明。
  2、行政许可的受理方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未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及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的审查方面。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4、行政许可的决定方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5、行政许可的收费方面。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情况
  各区县、各部门是否加强行政许可实施的后续监管。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对有关投诉做到认真受理和解决。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相关制度建设的情况
  《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在行政许可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五)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对下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确保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强化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是否有明确的思路和打算。
  五、检查方式
  采取各级行政机关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统计表格(见附表1、2、3),写出自查报告。市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监察委,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区县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区县监察委,抄送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审改办,并由区县监察委汇总后报送市监察委,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机关,抄送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
  (二)重点检查
  市级行政机关的重点检查,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组织实施,采用听取汇报、检查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网上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等方法进行。区县级行政机关的重点检查,由各区县监察委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组织实施。
  六、时间安排
  (一)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各区县、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包括统计表格于8月31日前,按报送要求分别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
  (二)9月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区县监察委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审改办分别对市、区县两级行政机关开展重点检查。
  (三)10月为总结阶段。各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
  (二)实事求是,认真自查。这次执法检查以各区县、各部门自查为主。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反映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执法检查的实施中,各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要加强与市、区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全面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四)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切实解决本部门、本地区贯彻《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各单位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可及时与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联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执法检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参照本通知自行组织实施,并于今年9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总结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表1

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部门:                                                          

 

 

行政
许可
项目
清理
情况
(个)

2004630日前取消和调整的项目

 

涉及

行政

许可

文件

清理

情况

(件)

2004630日前废止修订文件

 

2004630日至2005630日取消和调整的项目

 

2004630日至2005630日废止修订文件

 

其中200511日至630日取消和调整的项目

 

其中200511日至630日废止修订文件

 


行政

许可

实施

主体

清理

情况

(个)

2004630日前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主体

 

受理

投诉

情况

(件)

受理情况

 

2004630日至2005630日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主体

 

办结情况

 

追究
责任
人员
情况
(人)

总计

 

其中200511日至630日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主体

 

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或其他处理

 

建章

立制

情况

(件)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

1、此表数据统计时限截至2005630日。

2、此表于2005831日前报市监察委执法监察室。

3、市级行政机关仅统计本部门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

 

附表2

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况登记表

填表部门: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行政审批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

 

审批时限

 

审批对象

企业

 

机关

 

社会组织

 

个人

 

审批方式

单独

审批

 

 

联合审批

 

审批类型

审批

 

审核

 

核准

 

备案

 

其他

 

设定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

部门

规章

市政

府规

中央

文件

国务

院文

市委

文件

国家

部门

文件

市政

府文

国家部

门内设

司局文

其他

 

 

 

 

 

 

 

 

 

 

 

是否设定定期核检(如年检等)

 

定期

核检

的期

 

行政审批

收费情况

实施

行政

审批是否收费

 

收费

项目

名称

 

收费

金额

或者

标准

 

该项收费的文件依据(文件名称及条款)

 

 

该事

项的

年检

是否

收费

 

收费

项目

名称

 

收费

金额

或者

标准

 

年检收费的文件依据(文件名称及条款)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

1、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指除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2、联合审批指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

3、“审批类型”和“设定依据”中“其他”应说明具体内容。

4、以“国务院决定”形式设定的许可事项,其设定依据为“其他”并注明“国务院决定”。

5、此表统计数据时限截至2005630日。

6、此表于2005831日前报市监察委执法监察室。

7、市级行政机关仅统计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附表3

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

填表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及具体条款(包括该事项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时间、制定机关及决定该事项的具体条款)

备注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

1、此表统计数据时限截至2005630日。

2、此表于2005831日前报市监察委执法监察室。

3、市级行政机关仅统计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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