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05〕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施行以来,各区县、各部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本市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发挥工会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支持工会在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人才强市战略、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等工作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立功竞赛,以及职工科技创新等活动。
(二)支持工会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进一步搞好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切实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
(三)支持工会推进职工素质工程,通过技术培训、技术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素质,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监督企业执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保证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
(四)支持工会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共同推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城市建设。
二、健全完善民主参与机制
(一)不断拓宽职工群众民主参与的渠道,建立和完善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进一步支持工会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参与和法律监督的力度。凡研究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订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工教育培训、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及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研究制订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三)进一步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建设情况等实行公开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积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分流、劳动合同变更及经济补偿等内容,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进一步支持工会在非公企业探索有利于推进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促进非公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职工利益,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规范工会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工会有权依法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并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对工会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直接参与对局部地区具有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处理,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或政策建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组织指导和推动企业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制度等。要加强劳动争议的调处,与工会和有关方面共同协商、妥善处理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停工、怠工事件。
四、形成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
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总工会的信息沟通。同时,要抓紧完善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与市总工会之间的经常性沟通机制,每年(或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相互交流、沟通信息,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沟通机制,以及时通报与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搞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特别是要搞好有关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保证与各级工会组织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支持在外商投资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私营企业和律师事务所、中介公司等“两新”组织中组建工会,对阻挠组建工会,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帮助筹建工会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理。
(二)支持工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已经合并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要予以纠正。
(三)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开展建立总工会的试点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办公设施、活动场所等。
(四)支持工会在新形势下对组织管理体制的探索,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改变、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转制改制过程中,要帮助工会进一步扩大对产业工会指导服务的职能,积极探索建立行业性工会。
(五)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协助工会加大对新经济组织及劳务人员的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证工会组织依法独立管理经费,使工会经费更好地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六)支持工会开展就业援助和帮困送温暖工作,并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建立健全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帮扶机构。支持工会举办服务职工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各企事业单位要配合工会建立企业内部职工医疗帮困救助机制,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工会组织承担,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