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字号:

沪府发〔2005〕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就有关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和工作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要按照中央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要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二、明确本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和《上海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以切实解决本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
二是实行“两个结合”,即要与政务公开、政风评议、公务员目标管理等现行管理制度相结合,做到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市政府委办局与区县政府的作用,做到条块结合,共同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三是突出重点、稳步推行,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的督促和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和深化。
(三)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的执法理念与正确的责任意识得到确立和不断强化;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更加明确、科学,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逐步健全、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的合法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得到及时表彰和奖励,形成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三、确定本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任务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1、梳理执法依据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市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区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其中,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内市和区县、乡镇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一并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同时下发区县行政执法部门。
区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县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制定相应方案,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县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基础上,对自身以及区县、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作出梳理,并报送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区县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国务院部门在沪机构的执法依据,由其梳理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应当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按照权限分工,分别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执法依据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梳理结果以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2、分解执法职权与确定执法责任
由市和区县编制部门会同法制部门、人事部门根据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梳理“三定”方案,确定同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职权与执法责任,指导、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的执法职权分解与执法责任确定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编制部门确定的执法职权与执法责任,将本部门、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分解到内设执法处室,编制行政执法处室职责说明书,明确其执法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岗位的配置情况,将本部门、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岗位,按照行政执法的具体环节确定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依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位,编制执法岗位职责说明书,在此基础上,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执法职权时,要做到科学合理、协调配合、相互衔接,避免职权交叉、重复。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1、对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评议考核
由市和区县人事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标准,组织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和测评结果,确定考核分值与等次。
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外部评议纳入政风测评体系。市和区县政风测评部门要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人民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重点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测评;对其他行政执法部门5年内轮评一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对区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在每年12月份前完成,并将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区县政府。
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评议考核。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区县行政执法机构,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评议考核。
对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评议考核,要在开展传统的案卷评查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公正的评议考核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与准确性。
2、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评议考核体系。由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办法,明确评议考核主体、评议考核程序、评议考核结果的确定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相应工作的指导。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评议考核方案、评议考核标准与指标,明确评议考核的指导原则、内容、方法,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中的非领导成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中领导成员的评议考核,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做到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通过案卷评查等,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绩效等情况。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调整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将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纳入本市行政过错责任落实和追究内容。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政府规章草案,对需要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过错,以及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规定给予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过错作出规定,明确过错的表现情形、认定以及责任追究等实体和程序的内容。
市和区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四、细致做好有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与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负责本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由办公室和法制、监察、编制、人事等相关责任部门组成的推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搞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完善推进机制
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委牵头,会同市编办、市人事局共同组织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应当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相互配合,认真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计划、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和程序,加强对下级部门相关工作的指导,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责任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确保工作进度
1、梳理执法依据
区县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梳理于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梳理于同年2月28日前完成。
2、分解执法职权与确定执法责任
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的执法职权分解与执法责任的确定,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机制,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并于同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次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2006年3月31日前,出台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
本市已经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的区县和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未开展试点的单位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以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