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6〕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和《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由本市接收安置的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2007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开展教育培训试点的区,可推迟至同年8月底前完成。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
(二)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退出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各区县要在全面总结近两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采取鼓励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通过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以及大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等途径,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逐步建立与国家和军队改革要求相适应、与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相协调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机制。
(一)合理制订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各区县要将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受单位。为了适当缓解区县之间安置负担的不平衡,市政府向部分区下达100个统筹指标任务,分别为:黄浦区50个、浦东新区40个、卢湾区10个。有关区要讲大局、讲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于2007年3月底前,将落实统筹指标情况报市安置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当年接受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二)强化教育培训。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要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仍按市教委沪教委学〔2006〕10号文件规定,申请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
对报考本市其他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加分优待。凡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各区县要按照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及时为退役士兵建立培训个人帐户并发放培训帐户卡,鼓励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在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订《双向选择协议书》后,可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文件,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定向培训。此外,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推荐,可进入本市青年见习基地接受职业见习。
(三)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有关区县要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农村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距。有条件的区县可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标准,向农村退役士兵发放安置补助金。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退役后由区县安置部门介绍其回原单位就业;原单位撤销、注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妥善安置。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安排就业或按照规定办理自谋职业。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和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在向安置部门报到后六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政府审核,有关部门按照“土地换保障”三联动原则,落实社会保障;在经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
(四)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各区县要重视搞好伤残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专门安置方案。对立功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区县安置部门可在双向选择时给予一定的优先权,在指令性保底安置时给予适当照顾。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扶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经区县安置部门审核后,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并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入伍通知书》和《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一起发的城镇复员士官,仍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撤销,或者濒临停业、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重新安置;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由区县酌情安置。
(五)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劳动保障局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文件的规定,转业、复员士官服役时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其个人社会保险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计入。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按照《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保障、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区县要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补助。要严格执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02〕24号),不得擅自提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今后,凡区县制定出台自谋职业奖励措施,必须经市民政局批准方可实施。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搞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本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违法行为。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创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