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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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文广影视局、市体育局《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的指导意见

为不断增强本市社区服务功能,推进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广大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需求,现就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居民开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市委八届六次全会提出的“社区党建全覆盖、社区建设实体化、社区管理网格化”的总体目标,最大程度地发挥政府投入的社会公共资源的效用,通过规范、有序地向社区开放公共设施,满足社区居民对体育、文化、教育的基本需求,更好地为市民群众服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组织、因地制宜、服务社区。本市企事业单位现有的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在确保设施拥有单位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尽可能向社区居民开放。市、区县政府加强统筹指导,有组织地实施社会公共设施资源开放共享,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街道(乡镇)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针对区域内居民的需求,负起相应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责任,落实相关的社会组织承担日常管理事务,推进社会化运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资源为载体,加大资源整合统筹力度,向社区居民开放,通过委托各类群众性活动团队进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提高资源共享利用水平,以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对体育、文化和教育的需求。
三、实施范围
市、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自身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其所拥有的有关设施符合社区居民需要、符合安全标准的,必须向社区居民开放。
(一)体育设施
市、区县所属体育场馆,市民体质监测站,学校(含普通高校、中学、小学、中专、技校、职校等,下同)等单位的操场、球场、田径跑道等露天运动场所,要安排适当时段向社区居民免费开放。
(二)文化设施
市、区县所属的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包括行业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以及其他单位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在规定时段内向市民免费开放,并在节假日延长开放时间。倡导各类影剧院定期、定时向市民开设公益场。条件许可的影剧院,要向学生、老人和低收入人群提供低价票和实施优惠服务。
(三)教育设施
对公办学校的阅览室(含电子阅览设施)、普通教室(含多媒体教室)、会场等教育设施,可根据社区实际需要,在与学校协商基础上,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适当时间段,由社区会同学校组织实施开放。
与此同时,要鼓励其他体育、文化、教育设施的业主或经营者参与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在一定时间段或非高峰时段以优惠方式向社区居民开放。
四、组织管理
(一)管理方式
为确保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的安全、有序、长效,各街道(乡镇)应在区县政府的统筹下,牵头组建由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社区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开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承担相应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责任。
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可采取俱乐部、专业协会以及各类群众性活动团队形式(以下简称“管理组织”)的管理方式,由街道(乡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或组成各类文化、体育管理组织实施。管理组织与管委会协商后,可招募社区志愿者、聘用学校教师和专业人员担任设施开放期间的管理指导工作。社区体育、文化、教育管理指导员队伍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参加活动的社区居民,可采用会员制等方式进行管理和指导。
管理组织可按照活动人数与活动场所容量相适应的原则接纳会员,发放定期的《会员卡》或《活动卡》。管理组织可向会员适当收取会费,用于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管理组织与会员要有协议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职责分工
1、街道(乡镇)的主要职责。一是协调社区相关单位的体育、文化、教育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二是与相关单位签订向社区居民开放的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责任制;三是加强对管理组织的管理,规范其运作;四是落实专人和措施,加强相应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教育居民爱护设施、注意安全、遵纪守法;五是调解相关纠纷,维护社区居民和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2、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是积极创造条件将符合社区居民需求、符合安全要求的体育、文化、教育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二是配合街道(乡镇)和管理组织共同做好安全保障、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等工作;三是负责开放设施的日常维护;四是做好开放场地的标识,明确开放内容、形式、时间和相关要求。
3、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一是在街道(乡镇)和管委会指导下,会同相关单位做好设施开放的日常管理;二是会同街道(乡镇)对管理指导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上岗培训,明确职责,规范行为;三是组织或聘请专业人员定期对设施进行卫生消毒、维护检修、安全检查,确保开放设施的安全卫生;四是加强对社区居民文明参与活动的宣传教育。
五、安全保障
(一)以街道(乡镇)为主体,积极组织为参与开放共享设施活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开展活动时段发生的因设施和管理等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由区县政府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费用主要由政府承担。
同时,管理组织也可为参加活动的社区居民集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由管理组织会同相关单位落实开放场所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告示,指导活动者自觉遵守活动项目规则,明确损坏赔偿等规定;严禁传染病患者和无行为责任能力者进入相关单位。
(三)由管理组织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在每次开放前,对设施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四)由街道(乡镇)会同管理组织安排专职保安人员和社区民警对开放场所进行治安巡查,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和损害设施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六、经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将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的相关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和指导事务的管理组织。
(二)补贴内容
1、管理费用。指管理组织在设施开放中承担管理和指导事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经费、招募志愿者费用、聘用专业人员费用、管理人员津贴、误餐费等费用,以及相关单位配合管理人员的费用。
2、物耗补偿。指设施资源开放期间的基本运行经费,包括水、
电、煤等费用和设施运转维护等费用。
3、维修费用。指向社区居民开放共享的设施资源的维修费用。
(三)补贴方式
管理费用以及必要的人员劳务费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街道(乡镇)支付给承担日常管理和指导事务的管理组织。
对物耗补偿和维修费用的补贴: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直接给予相应补贴,资金由街道(乡镇)承担,对财力困难的街道(乡镇),由所在区县政府帮助。
(四)补贴标准
由街道(乡镇)根据设施开放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与相关设施开放单位和管理组织协商确定。
七、具体要求
区县政府和市体育、文化、教育部门应结合行业和区域特点,按系统进行指导,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结合,将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纳入社区共建、共议、共治的范围加以落实。
街道(乡镇)要主动与体育、文化、教育设施单位加强沟通协商,促进相关设施尽可能向社区居民开放。区县政府要对街道(乡镇)开展这项工作给予指导、帮助、督促、考核。市体育、文化、教育部门要对相关单位设施向社区开放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区县政府要将相关设施资源开放共享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考评,并定期对设施开放单位和管理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资金在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体育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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