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7〕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促进本市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现就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资助政策体系”)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进一步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各项助学、奖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基本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需求。
(二)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都能得到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奖励,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
(三)促进本市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的优化,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吸引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鼓励初中毕业生报考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或者涉及艰苦行业的专业。鼓励学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
(四)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奋发学习,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增强法制意识,培养学生勇于面对困难、自立自强、尽责诚信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五)建立稳定多元的资助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各项资助政策和工作程序,确保资助程序民主、公开和高效,确保资助经费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学生资助经费专款专用。
二、基本框架
(一)资助政策体系所涉及的对象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均含民办学校,下同)的学生。
(二)健全和完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代偿制度;实行上海市奖学金制度、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制度和专业奖励金制度。
(三)健全和完善在政府指导下的“学校-企业合作”的勤工助学机制,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的“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机制。
(四)各有关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生助学和奖学工作。
(五)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捐资助学、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方式和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获奖学生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获奖学生数在国家规定的3%在校生的基础上,本市在市属高校范围内每年再增加2000人,资助标准均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急需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二)国家助学金
1.普通高校学生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资助学生数约占在校生的20%,具体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本市招生规模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数量等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2.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
(1)对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每生资助两学年。最后一学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2)对中等职业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资助其中所有农村、海岛生源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100元至4500元。
(三)上海市奖学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金
1.上海市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年度获奖学生数为1000人,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只能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一项。
(2)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年度获奖学生数约占在校生的5%,每年度约为10000人;分设一、二、三等奖学金,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500元、1000元和500元。
2.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
(1)奖励本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志愿服务西部1年以上(含1年)的毕业生,每生每年奖励5000元,奖励年限最长为2年。
(2)奖励本市普通本科高校、高
等职业学校中自愿服务本市偏远农村学校5年以上(含5年)的毕业生,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按年均2000元逐年发放。
3.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金”,用于奖励当年报考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紧缺专业,被符合条件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已通过“百校重点建设工程”合格验收)录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急需、紧缺专业目录每年定期公布,“专业奖励金”每年奖励8000名学生(转学、转专业和休学的除外),奖励标准为每生1600元—3000元。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获得上海市奖学金时,可以同时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或“专业奖励金”。
(四)国家助学贷款
1.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申请和顺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切实落实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赴外地普通高校就学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市财政对实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实行贴息和一定风险补偿。
3.各金融机构上海分支机构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积极开展相应业务活动。
4.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要确保每一个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学生能够及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和还贷工作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相关金融机构和学校建立本市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库。
6.本市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市财政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3年及以上的毕业生,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还款分3年进行,按照年度还款的比例为3∶3∶4。
(五)勤工助学
1.鼓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各自专业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获取合法报酬。
2.中等职业学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安排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企事业及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校内勤工助学补贴。
4.鼓励企业等社会单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对常年积极协助学校开展勤工助学的企业等社会单位予以表彰。
5.学校和企业在组织和接受学生勤工助学时,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小时。
(六)学费减免、其他困难补助和资助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实行适当补助,并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
2.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按照本市关于慈善募捐的规定,对遭遇特殊困难的学生进行慈善募捐。
四、保障机制
(一)设立“上海市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报批。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
(二)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资助保障经费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
1.国家奖学金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地方分担的经费,由市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全额承担市属相关高校的经费(含本市增加的2000人)。
3.上海市奖学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市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承担;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经费,根据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5.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和代偿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风险补偿由市财政和高校按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三)市教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建设,拓宽服务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各区县教育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
(四)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要把学生资助工作列入本校重点工作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建立相应的资助工作小组,加强专门资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资助工作制度,加大学校资助经费投入力度,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确保学生资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节俭、诚信和责任意识的教育。
(五)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宣传,使党中央、国务院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受助的权利。
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市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