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07〕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上海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已
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战略任务,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作了重要部署。为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当前本市劳动关系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本市劳动关系调整机制逐步形成。劳动保障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覆盖面不断扩大,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作用有效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初步构建。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本市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当前本市也存在一些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部分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劳动争议发生数逐年增多,处理难度增大;劳动合同内容不够规范,签约率有待提高;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有所扩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比较缓慢。上述情况的出现,既有部分企业法制意识比较淡薄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调整的体制、机制和法制不够健全的原因,还与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劳动者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有关,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为本市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广大劳动者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坚持协调发展。着力平衡劳动关系各方的利益关系,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企业的发展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坚持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加快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行为,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意识。
——坚持标本兼治。既要严肃查处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又要着力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深层次矛盾,完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
三、总体目标
(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领域的依法行政全面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意识显著增强。
(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劳动关系各方的代表性进一步增强,工会、用人单位代表和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行。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到95%以上。集体协商进一步普及,集体合同的质量进一步提高。
(四)企业普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基本形成。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增长幅度相适应,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趋于合理。
(五)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由被动监察向主动监管转变。建立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主动监管案件占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案件的比重由目前的20%提高到50%左右。
(六)劳动争议调处仲裁体制基本理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全面推开,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有效推进。仲裁前解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目前占全部争议案件的40% 提高到60%,劳动争议案件协调调解率由目前的70%提高到80%。
(七)职业中介市场进一步规范。以公共职业介绍为主体的多层次职业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切实查处非法职业中介。
(八)市民对本市劳动关系的满意度评价有较大提高。解决与广大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取得明显成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保持和谐稳定。
四、主要任务
(一)2007年任务
2007年是本计划实施的第一年。要在重点解决社会关注度高、劳动者权益受侵害严重、维权愿望较为迫切的问题上取得突破。
主要任务是:
——提高劳动合同签约率。加强行政执法,营造社会氛围,使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约率达到95%左右。
——建立企业普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发挥企业工资增加指导线的作用,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比上一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加大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着重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以及违规用工、强迫劳动等违法行为的监察力度。
主要措施是:
——加快调整劳动关系地方立法的进程。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集体合同的地方立法工作。适时修订《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开展有关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的管理以及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立法调研。
——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区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的职能,逐步形成主体清晰、程序规范、方式多样、实效明显的多层次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市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的重点是开展重要劳动保障政策出台前的协商,研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区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的重点是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特别要注意稳妥协调好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劳动关系问题,并逐步形成区域性劳动关系状况的基础信息平台。
——支持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政府对各类企业组建工会要给予帮助,对相关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级政府与工会组织的沟通机制,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对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的探索予以支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
——全面贯彻国家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是实施这一计划的第二年。要通过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启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
——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推动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制订福利、津贴项目的最低标准,加大对职工工资收入的保障力度。探索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水平的联动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的劳动者人数比上年增加10%。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要求,建立多部门协同的综合治理机制,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理顺劳动争议调处仲裁体制。结合实际,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的准备工作。理顺市、区县两级仲裁委员会关系,根据属地和级别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调整市、区县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理顺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关系。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上半年在浦东新区试点,下半年在全市推开。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建设劳动争议分层次处理体系。仲裁前协调调解率达到80%,使45%的争议在仲裁前得到解决。仲裁阶段协调调解率达到65%。仲裁前和仲裁过程中协调调解率合计达到73%。
——加大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执法力度。结合国家有关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针对违规用工、强迫劳动、非法职业中介、欠薪欠保、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运用劳动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监管手段,强化日常检查,落实劳动者举报、投诉的依法处理,组织切实有效的专项执法检查,规范职业中介市场,建立单位劳动用工网上监督管理服务平台。着手建设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社情民意汇集机制。发挥信访接待、电话咨询、服务网络及办事窗口的作用,汇集反映劳动关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政策性建议。通过调研和分析问题,及时采取化解矛盾的措施,逐步形成政策咨询、维权举报、交流疏导、民意反馈等功能相结合的工作平台。
(二)2008年任务
通过本计划的继续推进和全面展开,力争使计划中大部分预定目标得到实现。
——继续做好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立法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适时修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进程,对制定本市的相关实施办法进行调研。根据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本市的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完成国家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各类企业普遍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得到有效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有新的提高。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首批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协调员开始参与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全面开展“创建和谐企业与和谐工业园区”活动。
——完善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积极推动,加强指导,企业工资福利集体协商覆盖的劳动者人数同比再增加10%,并探索开展行业性和区域性协商。将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列入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的考核内容,形成经营者和普通职工收入的合理比例。规范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内容、方式和结构,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调处仲裁体制。在区县推开的基础上,形成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体系框架。建立仲裁员资格培训、考核验证的职业规范,进一步推进仲裁员职业化建设。基本建成全市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网络,使60%的争议在仲裁前得到解决,90%以上的争议在仲裁阶段得以终结,劳动争议案件协调调解率达到80%。
——形成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框架。在整合各类劳动保障信息的基础上,制定劳动保障诚信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企业劳动关系预警信号系统。劳动保障监察进一步从被动监察向主动监管转变,主动监管案件的比例提高到40%。
(三)2009年任务
全面实现本计划的目标任务,巩固工作成效,提出新一轮目标任务。
——完成本计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对本计划提出的八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巩固本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在总结本计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形成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
——谋划新一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在系统分析劳动关系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新部署、新要求,提出新一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目标、新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对本计划确定的各项主要目标,要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各区县实施社会建设的绩效考核体系。
(二)加强综合协调
市劳动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一批先进事例和先进典型,依法曝光一批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形成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评估
要通过日常监督和年度评估,推动本计划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探索实行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的公正有效。通过市民访谈、新闻舆论反馈等途径,建立起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评估体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